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p>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ァ仓梅桨腹妗纺谌莅ǎ罕徽饔猛恋氐奈恢?、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保础靶痰鹘狻?,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0最新集体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地需要走程序,同时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以及争议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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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且会对自己造成一定威胁的几个文件,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征地拆迁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是咄咄逼人的给出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当被拆迁人收到它时则意味着房屋很有可能被强拆。
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或是设施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
此时被拆迁人就要谨防,如果自己的房子明明不是违建,拆迁方却以违建的名义要限期拆除或是强拆了,那么就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的补偿,而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往往会使用这一招数,来达到了征收的目的。
其次,被拆迁人还应当要注意,能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种违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坐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如果是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那么此文件就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必须是,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这也有可能是他们为达到征收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该文件内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来维权,不然面对的则可能是被强征。同时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向律师说明自己的情况,让律师帮助自己尽快找到他们的违法点。
同以上两点相似,实践中,当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时,很多被拆迁人都会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这种行为往往会引起拆迁方的不满,紧接着相关部门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
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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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出具的,发放的各种文件种类非常多,被征收人不可避免地会眼花。并且大部分被征收人法律知识薄弱,在收到各种文件时通常都无法对下一步行动有清晰的认知和准确的判断。今天,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讲解其中两个非常重要也是最为危险的文书,提示大家一旦收到了请戒备起来,方便大家能够正确的应对。
一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建不给被拆迁人补偿,这一规定也成了以“拆违”代替正常拆迁的“法律依据”!虽然律师曾经多次告诉过各位被征收人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要进行非常严格的认定程序的,也给大家讲过农村无照房屋并非就是违章建筑,但是这些只能作为基本知识。如果我们的房子被不合法的程序认定为违建,我们该怎么做?我们还是要积极的面对,防止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钡北徽魇杖耸盏健对鹆钕奁诓鸪龆ㄊ椤肥保腋镁龆ㄊ槭俏シㄗ鞒龅?,我们应地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撤销此决定书,避免我们的房屋被拆除。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再60天内提出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诉讼。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不进行行动,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将该文件撤销,可能很难逃过被强制拆除的结果。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是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往往意味着一种面临被强行拆除的风险。在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是要给被征收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的。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征收人既没有找寻行政或司法救济,又没有主动交出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除。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重视该份文件的到来,当收到责令土地交出的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蒙蔽双眼,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法律程序,积极主张权利,以免错失最佳的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时机。
有些被征收人在咨询专业律师之前,都只会一味的拒绝签字,来对抗不公平的行为。但是这真的有效果吗?其实与其被动的拒绝,不如主动的出击,在能保障自己现有权益的情况下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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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p>
1、决定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因此,实践中存在的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拆迁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合法的,上述机构机关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
2、执行主体: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在实践中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强制执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没有强制执行权。
3、实施前提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第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
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则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条件。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
由于是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也即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情况下,该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遭遇责令交出土地的要求,应当查看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的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是否满足责令交出土地的四项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所以,被责令交出土地时,不要慌张,首先要查看各项事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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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过程中,如若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人的补偿方案,不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往往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的被征收人就会被这个决定书吓到,而签了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今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条件;
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征收方可以强制执行土地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强制执行土地,即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征强占土地行为都是违法征地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征收方违法征地。
四、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方法,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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