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
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如何应对呢?
被拆迁人可以找出该《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如,作出该《决定书》的部门是否有查处违建、作出该《决定书》的权限;《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法,《决定书》中有未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如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掌握了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书》的违法点之后,被拆迁人就可以主动展开后续维权行动了。
复议或者诉讼
复议: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复议通常是书面审理。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证据等等
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案例:
李先生两户世代居住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因乐清市政府组织土地房屋征收,城南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其发布拆迁补偿方案要求村民拆迁,因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不具有任何的审批手续,且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值,李先生要求出具合法手续,结果,街道办事处恼羞成怒,直接作出限拆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制拆除,其企图以违法行为代替正常的房屋征收程序。
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处于2019年8月14日对原告李XX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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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首先带大家分析一下这类拆除、整治行为所依据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
于2018年1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有代表性的环保领域法律,其中的第65、66条对饮用水水源?;で?/a>范围内建筑的处置做了如下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に次薰氐慕ㄉ柘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に次薰氐慕ㄉ柘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此,该法突出强调两点:一是饮用水水源?;で?/a>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影响的建筑,二是对已经建成的此类建筑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令其关闭或者拆除。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的确对关闭或者拆除此类房屋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在饮用水水源?;でㄇ熬鸵丫ㄔ焱瓿傻暮戏ńㄖ?,原则上不应适用这一条款实施强拆。
那么,这类针对已建成建设项目的拆除行为能否由县级政府直接实施呢?是否需要像征收拆迁中那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κ蛟陨衔迨蛟韵碌姆?睿徊⒈ň信既ǖ娜嗣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也就是说,对于相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所形成的建筑,县级以上政府有权批准实施拆除或者关闭。
但对于已建成的房屋县级政府是否有权直接强拆,则应当考虑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规划、用地和产权证件等情形。
原则上,对于并非违法建筑的已建成房屋,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地方政府依据前述第65、6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拆,其也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严格程序,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强拆前公告等程序,否则其强拆行为也很容易涉嫌程序违法。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对此类房屋的拆除给予补偿,但依据一般的行政法原理,若涉案房屋在建造时饮用水水源?;で形椿?、公示,且其确系证照齐全的合法建设项目,行政机关根据环保领域政策要求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整治行动,理应对权益受损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这种情形与近期在各地频繁曝出的“违建别墅清理整治”行动有相类似之处。但需要强调的是,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建”,必须进行明确清晰的调查和认定,不应跳过最重要的事实认定环节单谈拆除后的补偿问题。
参考征收补偿领域法规所确立的原则,补偿仅针对合法的建筑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是不予补偿的。
鉴于并无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性要求,这类补偿通常远不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那般科学、细致,给予当事人在补偿方式等方面选择的空间通常不大,当事人很容易觉得补偿不合理。
小编建议广大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特殊的“责令限期拆除”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获取涉案项目及?;で南喙厍榭鲎柿希细衽卸掀湎嘤π姓形暮戏ㄓ敕瘢≡诜课萆形幢磺恐撇鸪那榭鱿峦ü匆?、诉讼等途径搭建协商、谈判的平台,从而为问题得到更加圆满的解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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