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庇纱丝芍景赣Φ笔视谩冻鞘蟹课莶鹎ü芾硖趵返南喙毓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所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时,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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