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群众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
法律专家介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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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政府下达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中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遇到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我们的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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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的古希腊谚语:法律不?;ぬ稍谌ɡ纤醯娜?。其中的法理便是过了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就获得了形式确定力,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救济自已的权利。起诉期限制度的设计需要在?;ば姓喽匀怂呷ㄓ胛ば姓形Яσ约吧缁嶂刃蛭榷ㄖ溲扒笠恢制胶?。不能将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自已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四十五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需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起诉。
2、我国其他部门法规的特殊起诉期限。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为30日。
1、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起诉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分为拒绝履行行为与消极不作为(不予答复与消极履行)。拒绝履行行为应从明确拒绝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消极不作为,《行政诉讼法》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人身财产权?;ど昵肓礁鲈履诓宦男衅浞ǘㄖ霸鸬?,行政相对人可提起诉讼。
2、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如实施主体不适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等,申请人向法院主张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无效。确认无效之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期限,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以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
最后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虽然都是法律规定原告权利救济的时间限制,但两者区别很大。
首先,起诉期限经过,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诉讼时效经过,原告仍可起诉,如果被告援引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则原告败诉,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越俎代庖。其次,起诉期限不发生中止与中断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与中断。
综上可以看出起诉期限是专业的法律问题,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及时维权,特别是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时更要注意送达的时间,以免错过维权期限。对一些重要的维权期限如有疑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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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嗣窆埠凸姓咚戏ā档慕馐汀返诹奶豕娑ǎ靶姓刈鞒鲂姓形?,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北景钢校干妗斗课菡魇站龆ā肺疵魅犯嬷苏畔壬鹚咂谙?,因此,张先生的起诉期限应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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