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等,有权按照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从上诉中,可以明白,违建强制拆除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强制拆除违建,要实现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限期当事人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陈诉、申辩、要求听证,对于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违建拆除主体,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国土局、乡镇政府等等,经常在拆除违建活动中出现,但是,并不是都能进行强制拆除,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强制拆除时间限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需要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也就是说,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之后,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必须要等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才进行强制拆除。
现在到了年底,春节来临,节假日较多,在此提醒打大家,节假日不得进行强制拆除,影响老百姓的生活?!缎姓恐品ā匪氖豕娑?,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时还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不得损害合法财产。即使按照违建拆除程序,公告之后,等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后实施强制拆除,也需要对房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登记、依法腾空、制作物品清单,交付给房主。
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的方式代替拆迁,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之后,两三天的时间,就直接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没有等到6个月诉讼期限届满,还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没有对合法的室内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腾空,造成了财产损失,这是属于违法的,属于非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可以维权,依法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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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掀起了拆违治乱新高潮。
据报道,7月2日,济源市首次对改造的老旧小区违章建筑进行联合行动;
7月3日上午,包头市昆区城管联合前进道办事处对惠民小区两栋楼前的15处违章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7月6日上午,邯郸市经开区姚寨乡依法拆除胡寨村北、邯临路北侧两栋六层违章建筑;
小编经常接到关于违建拆除的咨询电话;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
小编在此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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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违建的问题上,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刀切的误区。查处违建不容置疑,但错误的方式一定要停止,一定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判断,该遵循的原则要遵循。
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
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不能轻易地被认定成是违建。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
1、未通过审批而强行占用已经规划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用地等的建设,是强拆范围内的违建房屋。
2、没有按照申建审批成功的那张设计图而自行施工的建筑物。
3、没有经过村集体或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通知或者申请了改建、加建房屋但是未成功,就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4、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等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在经济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额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而兴建的建筑。
6、在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的宅基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市政府的标准建筑。
7、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厂房、家用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改变成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
8、属于临时建筑,但超过了使用期限的建筑。
9、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
1、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安全
有部分属于违建建筑物,但是和一些重要建筑物建在一起,而且强制拆除的话,会导致重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受到威胁。这种违章建筑可以不用强拆。
2、根据现行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因为部分的建筑使用特殊方式建造或者建在比较特殊的地理位置,根据现有的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将其拆除。这种违章建筑也不用被强拆。
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3、该违建被强拆后损害了公共利益
有一些违章建筑和公共的设施或者有关公共利益,若是强行拆除回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种违章建筑也不会被强拆。
4、补办手续或者已经改正违章建筑的情况
有些违章建筑是因为前期没有审批而擅自建房,但后期通过补办手续,通过了审批,使违章建筑变成合法的建筑。或者之前的建筑因为部分面积超标等原因,而进行了改正的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被强拆。
以下情况虽然是无证的房子,但是不属于违建,在拆迁时还能获得补偿金:
1、《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盖的房子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归于合法修建,如果拆迁方不供给补偿,绝对是在忽悠你。
2、《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农村建造房子都要先申请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无证自建房,就算现在看来违规,但也是归于合法修建。
3、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建房许可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乡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续都不完好,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就算农民没有得到全部的批阅手续,也不能作为违建房子进行撤除,而且还有机会补办批阅手续。
4、因政府招商引资导致建房手续不全的
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对于企业入驻一般都有优待政策,这也是导致有些企业建房手续不全的原因,但这一种就算拆迁,也不会随便被认为是违章修建。
1、违章建筑的建筑合理性
违建的情况多种多样,不同的违建情况有不同的维权方案。而当你的建筑虽属于违建范围,但却有建筑的合理性,例如:建筑年代久远,或者政府用某种行为给予语言或行为上的认可,这种违建有充分的历史原因。只要建筑存在的条件是合理且完全充足的,可以以合法建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违建目的进行合理质疑,提出法律诉讼
有些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拆迁,也就是说:政府拆除这个建筑额目的或许并不是因为它是违章建筑,而是为了拆迁才进行拆违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对对方的一些拆迁合法性的质疑,包括拆违的合法性、法律诉讼的途径拖延顺延、程序违法等,这样的话你在拆迁过程中即便建筑有些瑕疵,照样能获得相关的补偿。
3、临时突然的建筑
属于突击性建设,不符合相关的城乡规划,这种强拆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建筑的立脚点严重不足,且动机不纯。这种被确实实在实践当中被实际拆除的也很多,基本上不予补偿或很少补偿。
4、借助某项政策或某项项目
特别在上海、浙江进行的“三改一拆”,比方说一个县要拆除二十万平方米,就会选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拆除。不管你什么年代建设的,有没有历史原因,有没有营业上的相关的行为,反正就要拆除。目的就是完成政府或是上级交代下来的一种任务,因为今年必须完成拆除多少平米。如果这么做的话你应该及时拿出法律程序,以一种拖延、质疑也好,引入到相关的主流媒体进行实施监督也好,我认为这些方式是对被拆迁人十分有利的,能达到维权效果的。
1、确立案件
一般违建的确立是有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违建的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农村主管违建的乡镇的人民政府。
2、调查程序
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至少应该是两名,而且要携带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在进行调查询问时,还要进行笔录,并仔细检查笔录的内容,保证内容与涉事人员的陈述相符。
3、最终决定
听取被处罚人的最终陈述和申辩,并在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处罚人违法的证据事实,并作出处罚建议。
4、执行处罚
最终结果确定后,执法机关要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违建强拆新政策中怎样避免被强拆的相关内容整理,其实上述所说的违章建筑毕竟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最好按照合法的建房程序来比较好。
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已经属于违建了,那么适时的通过一些正规合理的法律条件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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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睿皇窃鹆钕奁诓鸪蛘咧苯用皇?。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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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花样百出,其中一项就是把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没证的房子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认后再进行处理。
不管房子是否真的是违建房屋,拆迁方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也就是说,在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之前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关于违建房屋限期拆除的问题首先在国有土地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在集体土地上,要实施限期拆除,首先该建筑必须是违法建筑,其次就算是对违法建筑进行限期拆除,也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如要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告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
二、通知或者催告
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四、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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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建房屋有哪些类型?
1、未通过审批而强行占用已经规划为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用地等的建筑,是强拆范围内的违建房屋。
2、没有按照申建审批成功的那张设计图而自行施工的建筑物。
3、没有经过村集体或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通知或者申请了改建、加建房屋但是未成功,就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4、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等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在经济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额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而兴建的建筑。
6、在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的宅基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市政府的标准建筑。
7、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厂房、家用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改变成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
8、属于临时建筑,但超过了使用期限的建筑。
9、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
二、属于违建但不会被拆除的有哪些?
1、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主体安全
有部分属于违建建筑物,但是和一些重要建筑物建在一起,而且强制拆除的话,会导致重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受到威胁。这种违章建筑可以不用强拆。
2、根据现性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因为部分的建筑使用特殊方式建造或者建在比较特殊的地理位置,根据现有的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将其拆除。这种违章建筑也不用被强拆。
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3、该违建被强拆后损害了公共利益
有一些违章建筑和公共的设施或者有关公共利益,若是强行拆除回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种违章建筑也不会被强拆。
4、补办手续或者已经改正违章建筑的情况
有些违章建筑是因为前期没有审批而擅自建房,但后期通过补办手续,通过了审批,使违章建筑变成合法的建筑?;蛘咧暗慕ㄖ蛭糠置婊甑仍?,而进行了改正的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被强拆。
三、无证但不属于违建的房屋?
以下情况虽然是无证的房子,但是不属于违建,在拆迁时还能获得补偿金:
1、《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盖的房子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归于合法修建,如果拆迁方不供给补偿,绝对是在忽悠你。
2、《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农村建造房子都要先申请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无证自建房,就算现在看来违规,但也是归于合法修建。
3、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建房许可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乡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续都不完好,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就算农民没有得到全部的批阅手续,也不能作为违建房子进行撤除,而且还有机会补办批阅手续。
4、因政府招商引资导致建房手续不全的
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对于企业入驻一般都有优待政策,这也是导致有些企业建房手续不全的原因,但这一种就算拆迁,也不会随便被认为是违章修建。
四、违建怎样避免被强拆?
1、违章建筑的建筑合理性
违建的情况多种多样,不同的违建情况有不同的维权方案。而当你的建筑虽属于违建范围,但却有建筑的合理性,例如:建筑年代久远,或者政府用某种行为给予语言或行为上的认可,这种违建有充分的历史原因。只要建筑存在的条件是合理且完全充足的,可以以合法建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违建目的进行合理质疑,提出法律诉讼
有些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拆迁,也就是说:政府拆除这个建筑额目的或许并不是因为它是违章建筑,而是为了拆迁才进行拆违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对对方的一些拆迁合法性的质疑,包括拆违的合法性、法律诉讼的途径拖延顺延、程序违法等,这样的话你在拆迁过程中即便建筑有些瑕疵,照样能获得相关的补偿。
3、临时突然的建筑
属于突击性建设,不符合相关的城乡规划,这种强拆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建筑的立脚点严重不足,且动机不纯。这种被确实实在实践当中被实际拆除的也很多,基本上不予补偿或很少补偿。
4、借助某项政策或某项项目
特别在上海、浙江进行的“三改一拆”,比方说一个县要拆除二十万平方米,就会选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拆除。不管你什么年代建设的,有没有历史原因,有没有营业上的相关的行为,反正就要拆除。目的就是完成政府或是上级交代下来的一种任务,因为今年必须完成拆除多少平米。如果这么做的话你应该及时拿出法律程序,以一种拖延、质疑也好,引入到相关的主流媒体进行实施监督也好,我认为这些方式是对被拆迁人十分有利的,能达到维权效果的。
五、违建拆除程序有哪些?
1、确立案件
一般违建的确立是有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违建的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农村主管违建的乡镇的人民政府。
2、调查程序
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至少应该是两名,而且要携带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在进行调查询问时,还要进行笔录,并仔细检查笔录的内容,保证内容与涉事人员的陈述相符。
3、最终决定
听取被处罚人的最终陈述和申辩,并在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处罚人违法的证据事实,并作出处罚建议。
4、执行处罚
最终结果确定后,执法机关要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违建强拆新政策中怎样避免被强拆的相关内容整理,其实上述所说的违章建筑毕竟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最好按照合法的建房程序来比较好。
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已经属于违建了,那么适时的通过一些正规合理的法律条件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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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今天我们给你简单分析一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睢?/p>
第一款,“未取得”或“未按照”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显然“未取得”和取得后“未按照”是属于违反本条法律规定,比如你应该取得建房许可证,你没去申请,比如建房许可证允许你建200㎡,可是你一层200平米,你建了3层,或者不许超过10米,你建了12米,等等,这些都属于“未取得”或“未按照”。这种情况是要责令停止建设,但这个权力是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改正,???%-10%。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是什么情况呢?比如允许你盖10米3层,你盖了13米4层,那就要拆除第四层,拆完第四层之后降到10米及以下,则就改正过来了,也消除影响了,有的会处以罚款,有的仅消除影响即可。
第三款,“无法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就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就要“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款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比如在耕地上盖了房子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除了拆除恢复耕地之外,没有其他“补救”方法,则只能限期拆除才能消除影响,一般在非建设用地上都会出现这类情况,再有一种情况可能就是以拆违促拆迁了。所以如果企业主遇到了要辨别一下实际情况,如果你的建筑是建在建筑用地上了,虽然没有一些相关证件手续,但可以“补救”?;褂幸恍┦且蛘猩桃收呓ǔ苫蛘呤抢吩蚪ǔ傻惹榭?,需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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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作为弱势方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1.信访适度,切勿依赖
中国百姓遇到问题大多热衷于上访和告御状,被拆迁人也不例外。尤其面对逼迁的非人性手段,很多被拆迁户都会选择上访。这样会用吗?当然,不能说一点用处都没有,但绝对达不到最后的目的。且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物资成本和精力成本早已超过了维权本身。
2.走关系、靠媒体也要适度
在被拆迁户意识里,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同样也适用在拆迁中。也就是遇到逼迁,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找人脉关系,对自己的补偿进行操作。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也要付出财力与人力,还要亏欠人情债。但是拆迁补偿款只有这么多,找关系的人也多,谁能找得过谁呢?所以到最后的结果并不理想;再者,就是实在没关系的人就期望通过媒体曝光自己的情况,来给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增加补偿。但是这样,往往前几天拆迁的情况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待新闻热度消散以后,拆迁方依旧施压逼迁,被逼迁户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3.暴力抗拆最不可取
会常看到被拆迁户宁死不从、以暴抗暴的拆迁新闻,然后到最后的结局都是被拆迁户一方非死即伤,补偿费也没见着就提高了多少。所以,暴力抗拆是拆迁维权最为忌讳的,也是最不理智的行为。
二、正确应对逼迁应对方式是什么呢?
1、及时报警。对于一般的违法逼迁手段,及时拨打110报警是最有效的应对方式。如果110出警不及时或干脆不予处置,被征收人就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2、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在房前屋后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有效手段。在报警后若公安机关人员迟迟不到现场,被征收人也要自行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将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记录清楚。
3、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及时委托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违法查处等方式找寻征收项目的违法点,让整个博弈回到谈判桌前。
三、中纪委:政府强制拆迁可构成的8项刑责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暴力强拆者可能面临的刑责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7.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以下8种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拆除的时候,那么违法拆除的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1.因为证件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这样的建筑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城乡规划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的许可证,所以说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当是予以限期改正的机会。
2.201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扩建的建筑,这些建筑不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的时候,我们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会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买断集体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也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建造或者改建扩张。
3.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如果自己的房屋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和相应的建筑工程规划手续,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这种情况属于证件不全,到最后还是可以补办的。
4.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
企业会经过行政机关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建设建筑,那么这些被同意的建筑其实也应该不被算作违反建筑。
5.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那么1982年颁布的相关法律就随之废止了,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是不属于违章建筑的。
6.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有的人会通过招商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通过行政机关来购买土地使用权,但如果当时出售的只有地上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地上房屋的相关手续,这样的建筑到最后是不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
7.农村的三种土地上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在承包地或者荒山荒地自由开垦的土地,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
8.在土地总体规划之前建造的房屋。
这样的房屋符合当时的土地规划,那么建造之后虽然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建设条件,不过也不能随便的就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来拆除。
在这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各地的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都会有所不同,补贴的项目不同它的拆迁标准也会不同,所以相对应的补偿款就会不同,如果大家在遇到拆迁过程中没有了解相关的补偿条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用专业的答案来告诉我们应当怎样争取公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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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全面开展农村以及城市化建设,然而擅自搭建住房属于“违章建筑”私自占用所属权以外的土地私搭乱建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征收地区进行房屋征收时,很多没有房屋由于证件不全被认定为违建住房,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查明事实,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法律问题上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
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
而08年以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
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
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
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
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
国家法律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
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
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
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不能被认定成是违建。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
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总是说“拆违”,事实上违建不一定要拆,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显然,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
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再者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
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打击违建固然义不容辞,但行政目的不能不单纯。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建,这种“以拆违促(代)拆迁”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
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这是有问题的。
部分违建属于人民实际需求,经认实际证后确实有使用需求的,如果拆除之将会引发与人民间的矛盾,在处理手法上需要谨慎多方面考量。
由于住房各种原因手续不全的特殊性,应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从房子的建造时间以及当时执行的法律多方面了解以及建造房屋时的法律情况等,农村住宅只要经过乡镇行政机关的审核,经过县行政机关审批后,就算没有宅基地相关证件,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同时规定,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补办手续,以上内容是为大家普及的违建认定相关内容,希望大家依照自身及时整改,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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