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 (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二、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违章建筑物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随时都可以阻止搭建和拆除。违章建筑物是未获得批准私自搭建的,但是当时还是享有一些权利,不包括所有权。所以,拆除的时候发生损失纠纷,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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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合法建筑就是没有获得建筑计划批准等一系列文件,农户擅自展开建筑建设。
第一、农用田地中的不合法建筑。农用土地只能够总在农业方面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够在农用的土地上建造与农业无关的建筑,也不能在农用土地上建造房子、采石挖矿以及挖土等。要是必须在农用土地上展开建设,就一定要把农用土地转变成农用土地,要是没有获得相关文件就擅自建造,这是不合法的。
第二农用土地上的不合法建筑。宅基地、农村地区管理使用的土地、农村地区公共设备以及公共工作完用到的土地的作用是农用建造,然而一定得获得建设计划等有关计划准许文件,需要按照土地计划建造。不然,该建造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第三不属于村内的人或是企业的不合法建筑。根据有关法规要求,所有的企业与私人一定要通过国有土地请求批准,不包含村里村民建造的房屋、村镇单位或是公众设备及公益的土地。所以,要是村里外来人员或是工作单位在村中建造房屋等。要是他们不遵循法定的征收步骤,把集体的土地转成国有的,而且能够使用,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按照以上准则来表示,农村中存在大量不合法建筑。不合法的建筑物是不是全都要拆掉?肯定是否定的。这一方面会使得财务损失,还将带来大量多余的事情。
有些不合法的建筑,要是满足计划准则,能够在补充必要的文件,受到惩罚以后使得建筑符合规定,因为有关制度以及某些原因,很多不具有文件的建筑不属于不合法建筑。
1、有关规定颁布以前建造的旧房屋。这之间有一些较为关键的节点,比如1982年颁布的关于农村土地建造房屋的法规,这个时候开始针对农村房屋建造的大小上制定了要求。1987年颁布《土地管理法》,将有关要求提升到了法律层面。又在几年后《城乡建设规划法》颁布,对房屋建造的证件方面进行了要求,需要通过审核批准。
所以,1982年之前建的房子,无论房子有多大,都不是违反规定的,判定为合法的房子。在1982-1987之间建造的,通过有关部门解决超出规定大小的房屋面积,能够判定房屋是否合法,要是不具有规定的证件,建于2008年以前的房子都能够重新办理。
2、由于政策交接因素而没有建房文件。在很多农村,户口管制以及宅基地的监管两个工作的衔接存在一些漏洞。有关管理单位要求一定要有自己的房屋才可以进行分户。而要想通过宅基地审核批准就一定要完成分户,这就使用大量与建房要求相符然而没有完成分户的农户在没有得到审批就建房。针对这类房子,应该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以后即可进行不动产记录。
3、只有一处房屋。尽管部分农村房子违反要求,然而却是农户们一家唯一的住处。如果被拆掉,就找不到其他能够住的地方。结合农户后续住房的情况要是房屋大小比贫困户的面积还小,那么能可以不立即拆除。
4、对他们没有干扰的房屋附属建筑。部分农民在建好房屋的主要部分以后又继续加了车库、仓库等。这种简单的附属建筑一般不会送给上一级审核。如果他们没有对村内产生影响,没有建立在公用领域,也未导致邻里之间的不和,未使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建筑能够保留。
5、满足计划要求的农业设备和工厂。有些农业设备或是用来工业操作的房子,尽管在建造的时候证件不足,然而要是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未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以及没有占据农耕地,能够在缴纳罚款以后再重新办理文件,有可能不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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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盖的房子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归于合法修建,如果拆迁方不供给补偿,绝对是在忽悠你。
第二,《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乡村,我们建造房子都要请求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无证自建房,就算现在看来违规,但也是归于合法修建。
2019年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拆迁有补偿了
第三,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建房许可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乡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续都不完好,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就算农民没有得到全部的批阅手续,也不能作为违建房子进行撤除,而且还有机会补办批阅手续。
第四,因政府招商引资导致建房手续不全的
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对于企业入驻一般都有优待政策,这也是导致有些企业建房手续不全的原因,但这一种就算拆迁,也不会随便被认为是违章修建。
二、《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在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一定不要违法建筑,否则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就没有相关的补偿,如果房屋是符合上诉房屋描述的,是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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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否合法不能够仅仅根据有没有相关的证件来判定。而要从建筑建造的因素方面来有针对性的看。因为历史因素,国内尤其是农村地区没有证件的房屋的产生有很多概率,补偿是不看这些因素肯定是不正确的。
总而言之,无证建筑有两类。
第一类是违章建成的建筑。这种建筑通常是农民没有根据合法条件建起来的,没有得到允许,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不相符,强制使用农村地基建造建筑,使用耕地以及基础田地等优良土地资源。这种建筑本质上就不合法,所以无法得到房产证,是不合法建筑,属于拆迁过程中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建筑。
第二类是由于另外的因素使得建筑得不到房产证。这种建筑得不到房产证的因素有很多,然而不属于不合法建造房屋。通常来说,这种建筑依旧属于合法的。然而它们不具有房产证,不给它们提供补偿其实不合理。因此拆迁过程里,要从建设的用途以及建设时间等方面出发制定补偿方案。
不同地区应该根据真实的准则,通过科学合理的途径,真正对城市地区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针对属于住宅的建筑但是已经通过合法程序使其用于经营,每个地区可以从经营状况、经营时间以及缴税等实施进行合理补偿。针对那些因为历史因素使得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前相关的法规进行解决。
上述就是对农村宅基地中证件不全建筑补偿的大概程序,如果大家还有疑问,随时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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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等,有权按照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从上诉中,可以明白,违建强制拆除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强制拆除违建,要实现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限期当事人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陈诉、申辩、要求听证,对于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违建拆除主体,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国土局、乡镇政府等等,经常在拆除违建活动中出现,但是,并不是都能进行强制拆除,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强制拆除时间限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需要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也就是说,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之后,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必须要等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才进行强制拆除。
现在到了年底,春节来临,节假日较多,在此提醒打大家,节假日不得进行强制拆除,影响老百姓的生活?!缎姓恐品ā匪氖豕娑ǎ?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时还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不得损害合法财产。即使按照违建拆除程序,公告之后,等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后实施强制拆除,也需要对房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登记、依法腾空、制作物品清单,交付给房主。
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的方式代替拆迁,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之后,两三天的时间,就直接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没有等到6个月诉讼期限届满,还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没有对合法的室内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腾空,造成了财产损失,这是属于违法的,属于非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可以维权,依法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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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掀起了拆违治乱新高潮。
据报道,7月2日,济源市首次对改造的老旧小区违章建筑进行联合行动;
7月3日上午,包头市昆区城管联合前进道办事处对惠民小区两栋楼前的15处违章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7月6日上午,邯郸市经开区姚寨乡依法拆除胡寨村北、邯临路北侧两栋六层违章建筑;
小编经常接到关于违建拆除的咨询电话;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
小编在此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睿晃薹ú扇「恼胧┫跋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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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们的居住环境,也为了保障公平,对违建的查处自然是刻不容缓的。但细究媒体报道的细节可以发现,这次的别墅拆违还存在一些疑点,比如有业主称这些房子的证件齐全,合法合规。
说到这里很多读者朋友可能有疑问:如果别墅证件齐全合法合规,为什么还会被“拆违”?既然别墅被拆违了,那房子应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又是什么呢?换句话说,究竟什么样的房子才是违建,才应当被拆违呢?
小编今天就在本文中带大家解开这个难题。
就像画画之前要找一张白纸一样,咱们要盖房子,首先就要有一块地。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大致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想在前者上盖房子,通常需要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想在后者上盖房子,则要获批宅基地使用权。
一方面,如果咱们对一块土地没有取得使用权,就私自在上面盖房子,这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如果一块地依法不属于可以盖房子的土地,而是耕地、林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这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所以这个“用地违法型违建”,主要指的就是盖房子时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盖房子使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建设用地。这类房子从根本上违反了土地法律。
这类违建的出现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咱们现在在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规划审批。
例如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盖房子,要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域(农村集体土地上)盖房子,则要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换句话说,即使咱们依法取得了土地,也不是可以随意在上面盖房子的,要符合城乡整体规划的需要和许可。
所以说,“缺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型违建”,指的就是这类虽然用地合法,但是没有取得建筑建设需要的审批许可手续的房子。这类房子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与前两类违建类型不同,咱们给这第三类违建起了个比较文艺范的名字。顾名思义,这类违建其实就是盖房子的时候用地合法、建设也合法,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相关规定政策的更迭,现在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划调整的要求了。
如果用现行的法律来衡量这些房子,它们漏洞百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是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但放在它们被建筑成型的时候,它们的出现并不违法违规。
这些变动有时候是城乡建设发展的必经之路,但这些面临整治的建筑曾经也是房屋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结晶。这些过去存在的事物,违反了其出现之后才产生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违建。
说到违建的查处和拆除,部分读者朋友在深入了解这个问题前,想的可能比较简单武断——既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然是违建,那就统统拆除就好了,因为违建的存在本身就是在影响他人的权利。
但是在具体生活中,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这样非黑即白。因为生活这道选择题的题干,总是充满了拐七扭八的提问陷阱。
咱们来看一个小案例。
所以说,其实如果单纯套用法律法规条款,那么理论上来说违建的划分还是比较清楚的,是违建就无偿拆除,不是违建就不拆就可以了。
但是实践中我们遇到的违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究竟应该拆除还是予以补正机会;究竟应该无偿拆除,还是给予适当补偿,都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并不是要对违建进行“包庇”,反而是为了?;っ扛鋈ɡ魈宓暮戏ú撇约胺傻墓?。
综上所言,如果说一处房屋从各个角度分析都确实属于违建,那么自然应该依法严肃处理。但如果房屋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在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也应该将这些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在这里小编也想提醒大家,如果你的房子被指是违建,咱们也可以先不要惊慌,冷静分析房子究竟是否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能够依法进行补正,又或者是不是查处部门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意义,?;ぷ约旱娜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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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违建的问题上,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一刀切的误区。查处违建不容置疑,但错误的方式一定要停止,一定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判断,该遵循的原则要遵循。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且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さ慕ㄖ锿饬⒚孀靶抟酝獾慕?、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让我们先来看看官方对于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释的,针对城乡规划中涉及到的违章建筑、设施等,我国法律已经通过《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违法搭建的房屋和设施。这样的做法不仅使强制拆除的程序得到简化,而且还使拆违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此外,想必大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这个词也是一头雾水。实际上本批复所说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了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满后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也是对该程序有相关的规定的。但是最高院给出的批复也是经过了考虑的,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加高效的进行强制执行。
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分清楚这一点?!胺撬咝姓葱小敝械姆撬吡阶志秃苊飨缘母嫠吡宋颐橇秸咧暗那?。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行政机关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两者之间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在我们对强制执行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有哪些。首先《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和镇政府在当事人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当事人未按规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设施等情况下可以责令停止修建并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政府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对于这条条款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政府和镇政府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部门只能责令整改,像强制拆除这样的强制措施只能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实施。举例而言,小唐家里正在进行违章搭建,被邻居举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小唐家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里不以为意,拒不拆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让有关部门到小唐家查封建筑的施工现场,并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大家也需要保持冷静,先把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违章建筑的事弄清楚。如果我们已经遇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但我们还没有确认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搭建的情况下,我们也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这两种方式的时效,行政复议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两个时间段,将会给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增加很大的难度。
在这两种方式中,如果选择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6个月。但是如果是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15日。但是对于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具体细节,我们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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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不是属于违建,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违建房屋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总之,违建强拆要全面叫停!行政机关应牢记五个原则,不得损害公民权益,不可与民争利。
需指出的是,“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此外,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这颇有一种“新官不理旧账”的意味。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我们总说“拆违”,事实上违法建筑不是非得要拆除,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再者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睢钡耐揪陡秤杵浜戏ㄉ矸?,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例如,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这部地方规定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打击违建义不容辞,然而将它与征地拆迁相联系时,总会有一些不单纯的做法,比如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建。实践中,“以拆违代(促)拆迁”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多年了。当事人建造的房屋,长久以来经营、居住都没有任何问题,从未有人找上门进行违建认定与处罚。然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麻烦就会接踵而至,先是被说成是违建,进而遭强拆却无补偿。试问,这个真的公平合理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
总之,若是想最终实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必须将“一刀切认定违建”、“一味强拆”等错误观念与行为从实际查处违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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