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之下父母告诉他,听说拆迁办的人找了一些社会人员来催着住户签字搬家,如果住户不配合就到住户家里闹,还会打人,他们实在不敢再住下去了,怕不知道哪天就挨打了。
于先生有些不明白,住户对补偿等问题不满意,难道不能拒绝签字搬迁吗;光天化日之下,法律真的允许这些人这样乱来吗?借于先生的提问,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被征收人有没有拒绝签字搬迁的权利、暴力征收可能存在哪些违法问题,以及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具有强制性,一旦征收决定依法作出,被征收人不能拒绝征收的发生。
但是,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条件等不满意,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征收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谈妥征收补偿条件,并就搬迁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子。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通俗理解,在这款规定中,提及的可能出现的违法逼迁手段主要有这几种:暴力逼迁;借故威胁;断水断电断路,影响拆迁户正常生活秩序,等等。
“暴力逼迁”,一般体现为打人、毁物两种形式。轻则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行为。
“借故威胁”,通常会体现为“威逼利诱”行为。比如说通过限制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通过被拆迁人及家人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向其做工作、施压等,这都属于“软暴力”逼迁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甚至非法拘禁罪。
“断水、断电、断气、断路”,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通过切断水电气路等方式,干扰被征收人的正常生活。水电没有了,路也不通,被征收人的生活不方便,就很有可能会妥协搬迁。
征收领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征收方是自己做出这些行为,还是通过第三方使出这些违法手段,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中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
当人身安全和财产同时受到威胁时,?;ぷ约汉图胰说娜松戆踩比皇堑谝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躲在一边任由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遭受他人的侵害。
通过上文大家可以简单了解到,无论对方使用的是何种违法手段,法律都可以追究其侵权犯罪的责任。所以当侵权行为有预兆时,被征收人在保障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取证存证准备,在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时,注意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证明征收方逼迁行为违法做准备。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的规定,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查处或起诉等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于先生最后问到:父母的房子里现在一个人都没有留,房子会不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人直接拆掉了?
对于还没有发生的事情,谁都无法下定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财产权利和补偿权益能充分实现,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对房屋现状做好拍照录像和产权证件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一旦出现违法强制拆房等问题,被征收人也能掌握维权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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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村民张先生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中没有注明拆迁时间,当他再次回到家中发现,房子被拆了,丢了很多东西。
1、未通知就拆迁属于非法拆迁
张先生反映,他家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8月份左右,签了拆迁协议,房屋钥匙还没有交,1月21号那天,当地拆迁办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他家的房子,导致家里丢了很多东西。张先生就想问,拆迁协议上明明有联系方式,为什么拆的时候不通知他?
后来,他去找社区的负责人,对方说是拆错了。又去找县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她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然而拆迁现场人员说是县拆迁办让他们来拆的,现在社区负责人和拆迁办互相推诿,没人给说法。
11月,张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负责拆除房屋的施工队伍,征收工作组根据施工队伍出具的《房屋拆除验收单》,向张先生兑现房屋拆除奖金,张先生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留印确认,领取房屋拆除奖金27723元。
2、非法拆迁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县房屋征收办认为他们并没有对张先生家的房子进行强拆,而对于拆迁时造成的损失,据张先生说,将给予一万元左右的补偿。
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
3、强制拆迁前有哪些告知事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其中包含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钡谌咛酢熬吒?,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还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5、非法强拆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关于强拆的补偿标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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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30户居民,大部分都是当地职工,我们不同意拆迁他们就拿饭碗说事,现在呢有多一半的住户都妥协了,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
市场价7000,老房补偿100一平
我们还没同意签字,因为我的平房总面积130多平米,附近楼市价位7000多一平米,按照1:0.52的方式我们能得到60多平米的回迁面积,但是呢楼房的最小户型是87平,这样我们还得倒贴钱。如果想买最小户型的楼房,征收方说让我们按照4500一平米购买,如果超出最小户型还想购买的,需要按照市场价7000一平米购买。假如选择要钱的话,给我们老房子的补偿,却按照100一平米赔偿,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政府和法院联合起来,老百姓怎么能够抗衡,我们走司法这条道,心里也明明白白,不太可能成功。
所以想问问小编,有没有什么办法,我们就是觉得1:0.52太低了,如果签协议了以后可怎么办?!?/p>
小编分析
之后小编第一时间告诉这位拆迁户,一定不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这种欺压老百姓,还利用职位逼迁的补偿方式太过分了。
因为这位拆迁户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拆迁时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还有其他的搬迁奖励等等。
且根据《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用1:1的面积替换。
而当地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却是1:0.52,而且老房屋多出来的面积按照100块一平米的补偿,这种补偿标准甚至比十年前的还要低,严重违法。而且之前万典律师提过,地方政府动用公、检、法、城管等权力机关人员进行逼迁,或利用权力逼迫那些在单位工作拿国家薪水的拆迁户乖乖就范,或者威逼拆迁户社会关系人做说客,典型做法是让拆迁利害人停职动迁,直到达到目的为止,这种“饭碗”逼迁的手段让人无奈,是要房子还是要工作难以抉择。
随后小编告诉这位拆迁户不要害怕,我们首先可以从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中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使得征收方妥协,主动找我们协商。如果拒绝签字的话当地政府会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我们也不要慌,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来撤销补偿决定,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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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的现场勘验报告未征得被征收方的认可,由此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撤销。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依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否则,征收补偿方案会因为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即使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没有取得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现场勘查报告,由此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征收方依据该评估报告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因为事实不足被予以撤销。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仅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的,属于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征收补偿协议仅仅认定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属于违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其他方式确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先行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
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需要合法。需要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公房的承租人、经适房的承租人、廉租房的承租人、租房经营者)的补偿问题应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
面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专业拆迁律师提示,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且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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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有明确提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国家制定了各种严防违法强拆的政策并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可是在实践中非法强拆仍是履履发生。因此,老百姓应该勇于依法维权,这样也会给相关部门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又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告”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或者送达的方式,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拔薰?,不征收”早已深入人心。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这还未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的各项公示要求。
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2020年之前启动的项目仍要遵从“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要求,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实拟征地公告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
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则通过设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来确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牢固树立“看公告”的意识,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新版《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实施征收应当先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征地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同时,在做出房屋、土地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要切实维护百姓利益。
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被拆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征地拆迁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实践中就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当中,以至于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因此,依法行政都是相关部门的首要准则。同时百姓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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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能听到被拆迁人类似这样的反映:“拆迁方根本就不给看征地拆迁的批文和公告,再说即使张贴了大家也不知道合不合法。”那问题就来了:有公告我们可以按照相关法定流程进行对比,律师也可以帮大家分析关于公告注意事项以及合法性,但如果说没有公告,口头通知征地拆迁,您该怎么办?您认为合法吗?
(一)、不予公告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违法形式。征收方没有公示征地批文,也不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随意给个补偿标准,其实就是看准了很多朋友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健全的弱点。
(二)、关于公示性的“红头文件”,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其出示,或者到当地相关部门或省市征地信息平台查询你们当地的征地拆迁项目是否有征地批文等等,这个环节就涉及到了信息公开。当然,如果他们拿不出或是查询没有批文,则拆迁方就证明不了此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那么建议大家要学会拒绝。
(三)、关于口头通知或者许诺给好处,也是一个重要的“雷区”,不管口头许诺给你多少好处,如果没有形成合法的书面文件,也没有证据证明,拆迁方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快大家的签字效率。
被拆迁人常?;嵩谡飧龅胤街屑疲蛭永疵挥芯鞯夭鹎?,所以大家并不知道拆迁方和自己应该去怎么做,被拆迁人的迷茫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
(一)、拆迁方拿一张空白安置协议让你签字,用各种“诱饵”来引诱,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如果你签字了,你就掉进这个“坑”里了,把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
(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规定主要内容,而且不详细清晰具体,不完整,没有公章,请不要签字,也更不要将房屋或者土地产权证明的原件交给拆迁方。
提示大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要说明的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个也是非常常见的。俗话说“不见兔子不撒鹰”,不管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大原则。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实践中,很多拆迁方就是先要求被拆迁人腾退房屋,然后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些被拆迁人面临“拆了旧房,没房住”、“拆了房子,拿不到补偿款”的被动局面。
针对此条款,律师提示但凡此种情况不能随意签字,肯定是存在问题的。不然为什么要限制大家的法律权益呢?拒签!而且这种私下的限制权利保证书很多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拆迁方使用“过时”的拆迁补偿标准,拿着一些过时文件或拆迁补偿标准来谈拆迁,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公平的。
(一)、根据法律规定,提示大家必须要遵守两大原则:1、房屋征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补偿。2、征地拆迁要确保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提醒大家:如果不满意自己的拆迁补偿标准,千万不能着急签字,要和对方积极协调,协调不成的可采取法律维权。拿旧文件或老补偿标准来定拆迁补偿标准,又不出示公告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方是想干什么不言而喻。
想要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大家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帮您分析和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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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痹谡鞯夭鹎ㄖ?,法无授权即禁止,拆迁部门没有权力强拆,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搬迁活动中是禁止建设单位参与的,所谓建设单位主要指房产商等营利机构,房地产商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有着比政府还急切地拆迁欲望,因此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被写入了法律明文规定之中。
同时对于所谓拆迁奖励,也建议大家擦亮眼睛来甄别,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部门如果真的这么大方,为什么不干脆把补偿款给到位,让拆迁户们都高高兴兴地搬迁?非要搞这种萝卜加大棒的把戏呢?说到底,这个奖励往往还是克扣补偿款得来的。
“软暴力”也是暴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除了暴力强拆、深夜偷拆、误拆等行为外,断水断电等行为已经被法律认定为软暴力,这种逼迁行为也是违法的。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拆迁部门不愿意给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补偿,甚至能不给则不给,因此拆迁户自然不愿意搬迁,因此拆迁部门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逼迫拆迁户搬迁,但无论何种方式,凡是涉及暴力拆迁或者断水电等软暴力行为,都是违法拆迁,拆迁户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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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很少会主动去接触各类法律法规,而现实的征拆却涉及多个法律条例及法律程序,百姓不懂法于是便给了部分拆迁方钻空子的机会,以致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制社会,遇纠纷讲法律这是必然以及最为正确的选择。公平有时不会自己降临,需要大家自强去争取。所以,建议面临征地拆迁的老百姓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拆迁消息放出来时,就要开始多熟悉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拆迁流程等知识。
坚持信息至上,当征拆来临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善于收集征收相关信息,要明确自家房屋所在的地区是否真的属于征收范围内,并了解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征收时间等基本征收情况。虽然法律规定了被拆迁人在有关方面的知情权,但由于征拆方的刻意隐瞒,被征拆人往往无法得知。因而被拆迁人要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主动学习相关法规,还要学会利用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来了解征地拆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了解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到位,
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拆迁信息。谈判过程中信息其实也即筹码,申请信息公开有助于充分的缩小双方的信息差距,也有利于被征收方充分的监督征收方进行征拆工作,使得被征收方能够占据一定的主动地位,从而争取到更合理的征拆补偿。
拆迁补偿问题上这三个原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一是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甚至是有所提高;二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三是补偿方式自由选择原则,被拆迁人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这是不受拆迁方约束的,被拆迁人可以自由的选择。
拆迁户要理性对待拆迁,包括理性看待补偿与理性维权。征地拆迁其最终的目的是要让百姓过上更好的生活,因而对于补偿,被拆迁人要有合理的期待,坚定拒绝过低补偿,同时也要避免“狮子大开口”。在维权问题上,切忌暴力冲动,武力永远不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有些人选择暴力抗拒,不仅人财受损,还给征收方留下了把柄。
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必要的经验与知识,仅仅只是依靠自己往往维权效率低。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补偿标准远低于法律规定,大家完全可以求助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熟知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方的种种手段也了如指掌,并拥有大量拆迁维权案例,他们可以很轻易的找到拆迁方在行为上的漏洞,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被征收人把握全局及审核细节,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还能指导被征收人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有节奏有策略地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化被动为主动,充分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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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小编提示大家,此规定是对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利好消息,我们决不能因此懈怠维权。
《规定》明确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虽然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但是如果被拆迁户消极等待,寄全部希望于法院主动根据这一条来裁定拆迁方撤销,这样会极易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那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裁决的时候,不应该主动审查补偿是否合理吗?确实,补偿是否合理,应当是法院裁决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也就不用规定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了。
无论是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没有被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认就是有效的,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小编提醒您: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户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如果不采取任何有效行动而仅单纯口头说拆迁方违法,极易让我们错过维权时机!当拆迁方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将你的房屋合法强拆掉的时候,你可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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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征拆过程,?;っ裰诘暮戏ㄈㄒ娌皇芮趾?,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征拆领域更是明确规定,该有的程序必须有,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坚决打击,所以拆迁户们再遇到违法征收不用担心,法律是我们最好的保护伞。
这样的拆迁方式2020年坚决禁止
没有任何告知
我们很多文章中提到,拆迁初期判断对方是否违法,从最简单的公告文件中就能分辨,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管是什么项目的征收,需要对百姓房屋进行拆迁的,都需要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对应的公告,附带相关审批等手续,特别是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告知百姓每个环节出现问题后的救济方式,如果你的拆迁没有任何公告或者缺少公告、文件的,你有权利拒绝,并通过法律解决。
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拆过程中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我们遇到那些没有谈过安置补偿问题、没有谈妥安置补偿问题又或者没有收到补偿就让搬迁的,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这样的拆迁方式,我们应该拒绝,这是有法可依的。
暴力拆迁
很多地方的拆迁方为了实现快速拆迁或者早日达到营利目的,在很多工作没有做的情况下就开始让拆迁户搬离,这种情况下拆迁户都会奋力抵抗,此时矛盾点被激发,拆迁户选择按兵不动,拆迁方火急火燎的进行暴力拆迁,只要能把房屋拆掉可以不择手段,这是法律坚决打击的。
突击强拆
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出现强拆行为,如果碰到强拆一定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逼签行为
最常见的逼签行为就是断水断电,这是最简单也最管用的方法之一,除此之外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逼签行为法律都是不允许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能通过停止供电、水、燃气、路等逼迫方式让拆迁户签字,总之只要是逼签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放纵这种行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还击。
不管对方是否使用套路、使用什么手段,只要我们自己足够强大,即使对方有千变万化我们也能从容应对,所以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遇到问题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是重中之重,生活即是如此,只有不断给自己充电,才能潇洒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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