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主要是: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睿拱煜喙匦姓砜墒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规划局在看到城市中存在某些建筑已经妨碍了公共的秩序或者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的话,肯定是要对这些违法的部分进行拆除以达到便于公众的效果,但是拆除的对象虽然违法却也是那些公民的财产之一,所以在拆除之前也必须具备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让我们先来看看官方对于大家的疑惑是如何解释的,针对城乡规划中涉及到的违章建筑、设施等,我国法律已经通过《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直接由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违法搭建的房屋和设施。这样的做法不仅使强制拆除的程序得到简化,而且还使拆违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此外,想必大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这个词也是一头雾水。实际上本批复所说的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了进行强制拆除,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期满后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也是对该程序有相关的规定的。但是最高院给出的批复也是经过了考虑的,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加高效的进行强制执行。
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分清楚这一点。“非诉行政执行”中的非诉两字就很明显的告诉了我们两者之前的区别。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是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时候,行政机关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大家还是要注意两者之间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
在我们对强制执行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有哪些。首先《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乡和镇政府在当事人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当事人未按规定私自建造房屋和设施等情况下可以责令停止修建并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政府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对于这条条款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政府和镇政府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城乡规划部门只能责令整改,像强制拆除这样的强制措施只能是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实施。举例而言,小唐家里正在进行违章搭建,被邻居举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小唐家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拆除的命令,但是小唐家里不以为意,拒不拆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让有关部门到小唐家查封建筑的施工现场,并进行强制拆除。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自己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大家也需要保持冷静,先把自己的房屋是不是真的是违章建筑的事弄清楚。如果我们已经遇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但我们还没有确认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搭建的情况下,我们也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利益。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着两种方式的时效,行政复议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出,而行政诉讼则是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过了这两个时间段,将会给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增加很大的难度。
在这两种方式中,如果选择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6个月。但是如果是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话,诉讼时效是15日。但是对于行政复议和诉讼中的具体细节,我们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一、违章建筑有哪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的。
(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三)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人行道等土地上搭建的棚亭、房屋等。
(六)自建房屋,也就是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分为几个步骤呢?
(一)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二)进行催告。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五)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六)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三、所有的违章建筑必须拆吗?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蛘哒宀鸪ㄖ锘嵊跋煜嗔诮ㄖ锛敖ü刮镏魈褰峁拱踩?。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了解违建是否必须拆除之前,应该搞清楚什么样的建筑才是违建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其中规定了在规划区域内的,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后向县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核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许可后就可以办理用地建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耕地上建设。
说一万道一千,一句话概括,为了保障自己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房时必须申请相关建房许可,如果没有申请私自建房的,都会被认定为违建,这里排除2008年之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相关证件的。
如果自己确实在2008年以后建房时没有申请相关手续的,属于违建的必须要全部拆除吗?答案并非必然,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睿晃薹ú扇「恼胧┫跋斓?,才可以限期拆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如果说建房所在地的规定对建房要求不能超过1层,高度不能超过15米,你在建设时房屋建设了2层,总高度超过了15米,这种情况,就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将多出的拆除,其余符合规划不需要拆除,如果建设1层,但是高度超过15米的,这类属于无法改正,行政机关才会采取责令限期拆除,所以通过简单的举例,让我们明白,违建的部分拆除和全部拆除是不同的,因为百姓不懂法,演变出,无论是否是部分违建,都必须全部拆除,再到后来征拆中的,打着拆违的名义拆迁压低补偿。
我们要明白,拆除违建利益直接受损的是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各类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对违建的认定、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遇到一律拆除,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证件的,或在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都是违法行为。
老百姓遇到以拆违名义拆迁的,或不管青红皂白强拆的,建议及时咨询拆迁律师,通过电话简单沟通,就可以判断出对方是否违法。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须知,法律是严格规定了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的,如果涉及到拆迁问题则是更为严谨。总之违建拆除有法可依,法律严格规定了其认定、处理等的方式与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被拆迁人的程序权。2020违建强拆被叫停,无论是否真的属于违建,都不能说拆就随便拆,关于违建拆除的五个陷阱,被拆迁人要谨慎。
从实践来看,部分征收方会将无证房一刀切认定为是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作出违建与否的认定前需经过严谨的调查。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因为历史遗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证件缺少或手续不齐全,其责任不应当简单归属于建房者,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未能办理产权证等具体因素酌情考虑,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征收方对这样的房屋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压低补偿或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要明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违反《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街道办、村委会常?;嶙魑ソㄈ隙ㄓ氪淼闹魈宄鱿郑馐遣欢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建不一定要拆除,还有其他的处罚方式。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睢?/p>
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拆除违法建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非说拆就拆。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也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在拆除时就必须依据该规定,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则。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违进度,未依据法律规定,不经催告程序、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与诉讼期限即实施拆除,这种情形下构成程序违法。
违法强拆违建造成合法财产受损,亦需赔偿。别征收方说不给补偿,就听之任之,不懂得争取。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确实属于违建,不属于其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却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到注意义务并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致使当事人可利用的建筑材料、违法建筑内的合法动产等造成损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案例一:涉及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职权的认定
陈某在A镇租赁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租期自2005年1月至2019年1月。2015年6月,A镇某村村委会、不规范畜禽养殖治理办、农发办、“三违”整治办向陈某发送《告知书》,告知其于同年6月12日前办理签约整改,逾期将组织力量代为强制整改并拆除违法建筑。后因陈某并未整改,A镇政府于同年6月19日组织拆除,将其饲养的家禽、家畜及蛋品进行变卖,建筑物内物品予以搬离并登记。陈某不服,以A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案例二:涉及限期拆除行政执法程序的审查
2014年7月15日,B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张某于2005年2月新建的砖混及彩钢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B区城管局于2014年8月12日制作公告,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后B区城管局将公告在张某所在村委会公示栏、社区宣传栏张贴,并在城管局官网发布。直至2015年3月,张某方才知晓上述内容。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B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案例三:涉及违法拆除行政赔偿范围的判断
2015年,C区政府对D公司建造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D公司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认为房屋及相关设施由D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已支付相应对价,并进行建造、添附、修缮和装潢,C区政府拆除行为剥夺其对可搬迁的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以及附属设施回收利用的可能,故C区政府应对其强制拆除行为引起的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等损失与D公司自行妥善拆除引起损失的差额进行赔偿,请求赔偿房屋损失60万元及附属设施损失20万元。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所涉争议量大面广,区域性、群体性诉讼现象突出,争议处理效果事关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大局,社会影响较为广泛,且部分建筑的形成具有特殊历史背景或牵涉特定政策因素,对建筑违法性的认定及赔偿口径的把握存在一定复杂性。
(一)拆违机关职权划分不够明确
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分工存在交叉,职权不清的问题相对突出。例如,对同种性质的违建,各辖区的拆违主管机关也不相同,这为司法审查带来不少困难。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通常为城建方面的行政机关,但在部分案件中也会涉及村委会、拆迁公司、物业公司或个人等主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系实际上的组织者,但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相对复杂
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可能涉及房屋所有人、违法建筑搭建人或实际使用人等主体。部分建筑可能经历不同主体违法搭建、拆除重建、翻建后才形成查处时的违法建筑状态,甚至部分违法建筑存在多手买卖和出租的情形,这都增加了违法主体的认定难度。
(三)行政相对人损失数额难以确定
部分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就其损失主张赔偿。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加以举证,但行政相对人主观上缺乏取证意识,客观上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在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前未作必要保全时,难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如案例三中,D公司虽提出多项行政赔偿请求,但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其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精确认定。
(四)强制拆除程序审查标准存在争议
《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拆除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特别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适用《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但这些规定的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行政相对人经常据此对强制拆除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议集中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或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单独或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般的审理思路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案件的基本要素
1.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认定
涉案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根据违法建筑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
首先,违法建筑是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建设许可相关规定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是否违法是界定建筑性质的首要标准。
其次,违法建筑客观上表现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以及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建设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等。
最后,违法建筑以存在建筑物、构筑物为前提。该要件的认定只要求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进行实际建设而不要求已经竣工。根据是否竣工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存量的违法建筑和在建的违法建筑。如案例二中,可根据上述标准对张某于2005年2月新建的砖混及彩钢结构建筑进行认定,由于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该建筑确属违法建筑。
2.拆违行政机关的职权判断
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较为多样,一般可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职权依据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责成行为的作出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而强制拆违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拆违实施部门。拆违实施一般由不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管部门负责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建筑;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划部门负责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的整改和拆除。
目前,上海市的拆违行政执法权存在下沉趋势,各区已基本形成由区政府作为主管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关的违建治理格局。部分区也出台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配套规定。如《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对城镇、集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环保、河道管理等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拆除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的查明
违法建筑的权利人可能包括房屋所有人、出资人、违法建筑搭建人和实际承租人等不同主体,部分违法建筑还经历多手买卖和出租。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违法建筑查明时的状态认定其权利主体,一般不认可建筑承租人具有相应利害关系,应将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买受人作为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案例二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违法建筑物由张某建造并实际使用,应将张某作为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审查拆违行政争议涉及的具体内容
1.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审查
对经查证确属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和前提,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亦是争议的关键所在。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实践中,存在两种常见的违法情形需引起注意: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将合法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将合法建筑错误认定为拆除对象,错误拆除第三人的房产等。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认定不够清晰。如未明确涉案房屋的建造主体,仅列明房屋的门牌号码,甚至将承租人直接认定为房屋建造主体,这些情形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合法性的质疑。
实践中,法院需注重对行政程序的审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书面决定并依法送达,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是否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等。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如案例二中,B区城管局采取公告送达被诉限期拆除决定,其前提条件是张某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中,B区城管局提交视频证据证明其直接送达未成功,但未出示采用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证据,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据不足,属于程序违法。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审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报请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拆违实施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拆除时,催告程序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前置程序,也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必要条件,缺少该环节将直接导致强制拆除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直接送达相对人,明确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内容。除此之外,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也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前提条件,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程序。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审查
强制拆除行为是对强制拆除决定的具体执行。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明确违法建筑权利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并在作出强制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方可实施强制拆除。对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可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拆违实施部门对正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拆违实施部门无权自行强制拆除,只能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拆违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和拆除义务具有强制性,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前提。
其次,审查强制拆除执法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除非存在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根据快速拆违程序及时清除不法状态。四是在拆违时行政机关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依法通知行政相对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在行政相对人未取走的情况下制作财物清单,妥善保管财物并通知领取。五是在实施拆违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规定进行拍照、录像,保证取证完整性等。行政机关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拆除的,既可能会导致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也可能引发后续的行政赔偿纠纷。
4.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对于拆违决定或者拆违行为不服,往往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对拆违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损害事实的有效证据,则应承担败诉风险。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在主观上往往缺乏取证意识,客观上难以靠近拆除现场,致使其举证能力较弱。对此可合理运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对损失进行举证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违法造成证据灭失或取证困难等。
强制拆除会导致建筑材料在某种程度上的毁损,影响其重复利用价值,对此行政相对人往往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首先应肯定违法建筑的搭建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应负有必要的审慎义务,采用适当方式拆除。若强制执行实施前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对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毁损承担相应责任。只要行政机关没有严重不合理的毁损行为,则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一般不予赔偿。对于拆除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相对人自行处理。如相对人在合理期间内不及时清理导致建筑材料灭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行政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包括评估、鉴定或者参照生活经验酌定等,还可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如案例一中,A镇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需要充分考量有关证据情况,结合一般的生活经验进行认定。
(一)注重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合理?;?/strong>
有些违法建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如为开展招商引资、解决住房紧张、改善旧区居住条件以及解决下岗职工自谋就业等问题,催生了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由于缺乏及时监管,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建筑长期未被拆除而产生了信赖利益。此类拆违整治极易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对抗,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此外,由于历史政策因素、行政机关隶属改革变更等原因造成一些建筑的原建设审批程序不规范,甚至出现建筑设计图纸遗失的情况,该类违法建筑的形成具有特殊性。对该类建筑是否违法的认定需要结合历史背景和相关政策因素,兼顾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通过协调有关方面对相对人进行合理补偿。
(二)注重对拆违行政纠纷的协调化解
在依法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并积极协调化解纠纷,探索拆违行政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案件中,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探寻协调的可能性,积极为各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努力促进各方和解。
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