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哪里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审案相对比较独立了,如果征地方存在问题,法院会判行政部门败诉的。
二、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原因分析
1、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
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看完上文,我们知道由于现行拆迁体制的不完善,干部行为权利失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违法行为频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报案、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曝光,切勿私下与拆迁方解决,也可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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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从字面上对未批先征的理解应该能够读懂,就是说征收方未对进行征收的土地进行报批并且批准后进行征收的行为,首先小编可以很肯定的回复大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先向省、国务院进行报批,政府征收土地的时候是要经过审查的,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征收,如果是违反征收的,对“未批先征”的违规征地行为该如何应对?
一、对“未批先征”的违规征地行为该如何应对?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睢⒕娴刃姓Ψ2环?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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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看似“鸡汤”的问题,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时间斑驳了当年砖红瓦绿的一幢幢建筑外墙,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这些腐朽的痕迹都要逐一被抹去,重换新颜,旧貌换新颜的背后,是“拆与建”的碰撞和谐。
用俗话来说,就是征收项目越来越多了。在这诸多的建设项目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为了赶进度、压预算而出现不合理补偿的现象。现象的背后,是一个个有温度有血肉的普通家庭,是一只只握着笔但却不知道该不该在自己不满意的补偿协议上落笔签字的手。
小编今天就来说说这个有些“隐晦”的话题,和大家探讨一下那些让很多被拆迁人不敢拒绝不合理补偿条件的原因究竟是不是真的那么“可怕”,有没有什么解决之道。
杜先生是一位正在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他咨询的案涉被征收房屋在他母亲名下。杜先生说,起初他的母亲认为货币补偿标准偏低,想再和对方谈一谈,但前两天突然就把字签了,签了字才打电话吞吞吐吐地告诉杜先生:听说对方找了一些小地痞流氓,再不签字就会上门打人,她担心自己和家里人受伤害,于是在对方的催促下草草签了字,试图“破财消灾”。
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可能都有和杜先生一样的困惑——如果自己坚持拒绝不满意的补偿条件,对方真的敢找人来打自己吗?
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对方真的有故意伤害被征收人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拘留罚款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受到刑事处罚。不管对方是谁,都不可能平白打了人还不承担任何后果。
所以,即使征收双方暂时无法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也不代表着对方就会随意打人。一方面对方会因为有所顾忌,不会轻举妄动;另一方面即使对方真的暴露出了这种意向,咱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寻求?;ず桶镏?。
除了被施加暴力之外,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担心被以各种理由“带走”,被控制人身自由。
通常来说,可能出现的被“带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协商补偿条件为由,约被征收人前往某个地点,然后以人身自由为要挟,要求被征收人当下签字;另外一种则是以行政拘留等为由带走被征收人或其家人,向被征收人施加心理压力,要求其签字换人。
对于这两种情况,小编想说的是:
小编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涉及咱们最大宗的重要财产,在补偿条件难以协商一致,且征收方施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会慌乱也是正常的。我们建议大家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对方做的哪些事是违法的,提前准备好应对之策。在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适当配合对方,并在脱困后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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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在我们代理过很多案件当中,就多有“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的案例。之前就有两位来自河北省邢台市的农民,带着厚厚的案卷,来我所寻求法律帮助。
经了解,2012年村委会以经济开发为由,将两位农民所在村的集体耕地,以协议的方式予以收回。村委会与土地承包人签订收回耕地协议,协议约定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每年每亩地给一定金额的补偿。
村委会将收回集体耕地,并将收回的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后两年农民还能得到部分补偿,后期因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停止了项目建设,但集体土地一直被违法占用,农民得不到补助,也没有办法耕种。
因该案件没有深入调查取证,部分事实未查证,就两位农民提供的材料看,明显是“以租代征”方式违法占地,因以租代征涉及主体较多,利益驱使矛盾不可避免的增加,最终损害农村集体利益,同时给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地方社会秩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行政机关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行政机关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行政机关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很多农民朋友,都是在咨询律师后才发现原来自己的土地是被行政机关采取以租代征的手段拿走了,此时才感到后悔。那么当土地被“以租代征”后该如何维护利益?又该如何要回我们的土地吗?
律师提示被征收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1.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制止、查处,举报
2.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退还租用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地方行政机关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租代征”居于非法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农民朋友切不可因此而放松警惕吗,更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土地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希望每个人都能爱惜自己脚下的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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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重要的,没有了土地对于农村朋友们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要吃啥,要挣啥。对此,律师提醒广大农村朋友们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知道这几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收回承包地的。
相应号召保家卫国,农村的小伙子应征入伍的可不在少数。按照规定,解放军、武警等现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士官,村里不能以土地常年闲置为理由收回他们的承包地。
农村户口的服刑人员只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所以村里也不能以此为由就收回其承包地。
凡事不能一刀切,犯过错误就永世不得抬头,而且这也是人家应该得到的权益。
这种情况是可以协商的,法律上是允许农民全家搬到城镇定居的,只要还是农村户口就具有土地承包权,只要没有出具书面协议自动放弃土地经营权,村里就不能自主强行回收其承包地。
而且国家三令五申指出,不得以退出土地、宅基地为进城的前提,有组织为你撑腰你怕啥!
农村子女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情况,学生常年住校,但是村里不能因此收回该人的承包地。
这个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上学迁出户口,毕业以后发现地没了,这也是违规的表现。
这个问题分三种情况:1、结婚以后,农村女方户口迁到男方处落户;2、离婚;3、丧偶。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依照确保在一处有承包地的规则,只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处不能强行回收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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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批文包含哪些文件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4、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征地公告。
二、如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
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般政府的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理应有这些信息。
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
一般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很多的信息都要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拆迁户可以在政府网站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形式来获得征地相关的批文。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基本的权利。
三、如何判断征地批文是否合法?
第一,审查征地批文是否过期失效。
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文件经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可知,批准转用农用地后,满两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查看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で枰加没九┨锿?,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第三,谨防“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
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审批的征地面积和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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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什么是土地征收?
就是国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也就是原来所有权是村集体,征收后,土地所有权是国家。
这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
1.土地用途是否发生改变
农村土地出租作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出租后,承包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土地原来是耕地,出租后也应按照原来的用途使用。一般土地征收后是要进行 建设项目的。
2.土地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农村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权还是村集体,征收以后,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成为国家所有。
为什么以租代征这种现象比较多?
主要是土地征收流程复杂,审批程序比较多。土地征收有审批权的省政府和国务院,要有一书四方案等材料。征收还意味着要足额保障农民的生活,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这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困难重重。但是租赁土地可以私下协商,每年支付。
以租代征的危害有哪些?
1、土地损伤,恢复耕力困难
大家的土地即便拿回来了,但是由于前期进行了非农业建设,对现有的耕地肥力、质量以及周边环境多少都产生了一些影响;作为农民,还要经过长时间的休耕帮助土壤恢复肥力。
2、如果遇到政府严查会导致毁约,损失只能是农民自己承担。
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要求恢复耕地,损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导致农民朋友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租金给的少,收益不如种地高,还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鼓励农民耕好地,国家每年还有耕地补贴发放;再加上农民自己种地的庄稼收成,其实际收益要远高于租出去。而当农民要求提高租金时,一般企业不会同意,甚至有些租金都难以要回。
4、维权很困难。
一些不良企业工厂与政府里的个别人员相互勾结,拿着农民同意租地的协议,谎称农民同意征地,并私自办下土地征用手续,导致自己变为失地农民,维权也无处说。
2017年开始,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
5、“以租代征”的承包地村集体不予确权。
由于承包地“以租代征”属于违法行为,土地已经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样的地,村集体不会帮农民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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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
土地征收,却没有任何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等文件,只有村干部空口承诺补偿多少钱;或者来人丈量了一下地块,就让村民签字确认领钱。
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开发商和村干部一起作出的违法征地。正规的征收土地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村民会看到关于征地的文件,包括征地公告、补偿方案、房屋评估、分户报告等。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也就说,如果遇到有人征收土地却什么文件都没有发,村民可以拒绝办理征收手续,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征收土地
现实当中,村委会征地的情况少,比较多的是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公告说要征地,而乡镇政府有没有权利发布征地文件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因此,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的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属于违法。
另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合法的征地审批程序,即使是县政府发布了文件,也是属于违法征地。
三、补偿支付期限未按照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有的地方征收补偿搞分期支付,分几个月或者几年支付,甚至以租代征的形式,这些行为也都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拒绝。
四、村委会私自卖地
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给了开发商,名义上说是协议征收,但是实际上利用民事合同取得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这也是属于违法的。我们国家没有协议征收的法律依据。
提示:除依法征收程序以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征收农民的土地和房屋,都是属于违法的。
面临土地征收的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处,如果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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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然有不少地方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作他用,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损害农民的自身权益,而很多农民朋友却还被蒙在鼓里……
本次特解读“以租代征”中的维权问题。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何为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
实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以租代征的方式也很常见,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基层政府:
作为租用人:直接租用集体土地;
作为出租人:转租集体土地;
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赁;
(2)村委会:
企业、开发商等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村委会租用农户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村民: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切勿相信“以租代征”的谎言!
实践中,不少占地者宣扬以租代征有利于农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政绩,也有利于提高租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城市郊区,以租代征多为常见。
然而,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以租代征的所谓“好处”完全站不住脚。
律所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一些不良企业工厂与政府里的个别人员相互串通,拿着农民同意租地的协议,谎称农民同意征地,并私自办下土地征用手续,导致同意租地的农民变为失地农民,维权也无处说。
2017年开始,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
并且,由于承包地被违法“以租代征”后已被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情况下,村集体不会帮农民进行土地确权。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要求恢复耕地,损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导致农民朋友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老百姓这时候可能会问,那已经遭遇“以租代征”的情况,还有什么维权办法吗?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最后也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避免签订违法的以租代征协议,因为即使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这期间的维权路也十分艰辛。
即便土地要回来了,恢复耕地也是一项大工程,除去这期间的损失,土壤也已经被损坏了,耕种作物难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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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案件中,市、县人府存在取得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实际占用原告土地,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法院在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时,应当将补办手续前的赔偿与补办手续后的补偿相结合,适当增加赔偿(补偿)金额,避免合法征地与违法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惩戒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违法零成本,具体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若一审判决前,市、县政府等已经补办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等手续的,应当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同时按征地批复作出时点的补偿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对补办手续前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先行违法占地给权利人造成的平均年产值损失、青苗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等直接损失。也可以结合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实际,统一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补偿安置与赔偿问题。
第二,若一审判决前,市、县人民政府等仍未依法取得上级机关征地批复手续的,应当判决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时,既要赔偿按一审判决时的补偿安置标准依法能够得到的补偿安置,又要赔偿按平均年产值与房屋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一直计算到依法取得征地批复手续为止。
1、对实施违法强拆行为行政主体的认定
第一,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第二,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名义违法实施强拆而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对实施违法强拆造成具体损失的赔偿违法强拆的赔偿应体现一定惩戒性,确保被征地农户等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
赔偿数额确定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市、县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无征收决定又无补偿决定而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严重损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依法判决赔偿被征地农户等合法财产损失和相应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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