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1、政府违法征收拆迁,应承担全面足额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在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在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再审最终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行政赔偿。
推荐理由: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ぶ贫纫婪ū;げǖ囊饧匪娑ǖ募笆辈钩?、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如果当年的征收补偿少了,最高法也明确提出可依法启动再审。
2、刘建业诉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刘建业系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村民,在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和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有三层房屋。2014年,因“黄帝故里祭祖大典”,和庄镇人民政府将其划入征收范围,但原告并未看到有关房屋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5月,在和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内所有物品均被毁坏。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新郑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和庄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告多次与和庄镇人民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建业遂向河南省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庄镇政府履行赔偿职责?;菁们嗣穹ㄔ号芯霰桓婧妥蛉嗣裾婪ㄅ獬チ踅ㄒ捣课菁拔锲匪鹗Ч布?41.7552万元。
推荐理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公权力也不得借故剥夺公民法人私有财产,而应给予补偿。征收过程中,其行为损害公民私权益的,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依法赔偿。房屋损失赔偿的事项包括房屋本身损失、房屋附属结构损失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案政府未对征收和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拆除刘建业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刘建业据此申请行政赔偿,未果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体现法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行赔偿之诉。”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般会根据集体土地的状况来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流程,但是不能够私自的拆除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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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发端管辖,这样满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原则?!睹袷滤咚戏ā分械?4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猜想。
从法律层面上讲
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首先,从我国法律设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来看:
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
1、为了方便诉讼;
2、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避免案件数量悬殊。
不涉及不动产物权:
1、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无需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旦我们不加区分的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都认定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有违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初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闭饫镆捕圆欢舻毓芟降那樾巫龀隽饲帧?/p>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
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げ荒苁迪帧O钟械耐恋?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双方的攻防武器严重失衡,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谁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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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什么是“以租代征”呢?它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一种行为。它不仅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且无论它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甚至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这种任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显然是得不到法律?;さ模站渴且恢治シㄐ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另外也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作为村民,我们应该对“以租代征’这种行为有所警惕。因其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导致了租赁合同的违法性。特别是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行为,相关建设项目会被叫停,也会要求重新恢复耕地。到这个阶段,农民可能面临需要自己出钱出力恢复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设项目可能让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
另外,当租赁的土地也难以避免变成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时。由于租赁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该农用地上所建的设施、建筑物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违建而得不到任何的补偿,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因此,通过“以租代征”获得土地的开发商其实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以租代征”危害结果甚重。究其原因,它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反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结果。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致使它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对于主导或是许可“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给其披上多么华丽的外衣,都改变不了其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也逃避不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结果。
最后,小编提醒您,“以租代征”给被征收人只会带来坏处,没有好处。希望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及时寻求专业的人士咨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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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看似“鸡汤”的问题,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时间斑驳了当年砖红瓦绿的一幢幢建筑外墙,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这些腐朽的痕迹都要逐一被抹去,重换新颜,旧貌换新颜的背后,是“拆与建”的碰撞和谐。
用俗话来说,就是征收项目越来越多了。在这诸多的建设项目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为了赶进度、压预算而出现不合理补偿的现象。现象的背后,是一个个有温度有血肉的普通家庭,是一只只握着笔但却不知道该不该在自己不满意的补偿协议上落笔签字的手。
小编今天就来说说这个有些“隐晦”的话题,和大家探讨一下那些让很多被拆迁人不敢拒绝不合理补偿条件的原因究竟是不是真的那么“可怕”,有没有什么解决之道。
杜先生是一位正在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他咨询的案涉被征收房屋在他母亲名下。杜先生说,起初他的母亲认为货币补偿标准偏低,想再和对方谈一谈,但前两天突然就把字签了,签了字才打电话吞吞吐吐地告诉杜先生:听说对方找了一些小地痞流氓,再不签字就会上门打人,她担心自己和家里人受伤害,于是在对方的催促下草草签了字,试图“破财消灾”。
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可能都有和杜先生一样的困惑——如果自己坚持拒绝不满意的补偿条件,对方真的敢找人来打自己吗?
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对方真的有故意伤害被征收人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拘留罚款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受到刑事处罚。不管对方是谁,都不可能平白打了人还不承担任何后果。
所以,即使征收双方暂时无法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也不代表着对方就会随意打人。一方面对方会因为有所顾忌,不会轻举妄动;另一方面即使对方真的暴露出了这种意向,咱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寻求?;ず桶镏?。
除了被施加暴力之外,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担心被以各种理由“带走”,被控制人身自由。
通常来说,可能出现的被“带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协商补偿条件为由,约被征收人前往某个地点,然后以人身自由为要挟,要求被征收人当下签字;另外一种则是以行政拘留等为由带走被征收人或其家人,向被征收人施加心理压力,要求其签字换人。
对于这两种情况,小编想说的是:
小编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涉及咱们最大宗的重要财产,在补偿条件难以协商一致,且征收方施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会慌乱也是正常的。我们建议大家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对方做的哪些事是违法的,提前准备好应对之策。在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适当配合对方,并在脱困后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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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征拆过程,?;っ裰诘暮戏ㄈㄒ娌皇芮趾Γ梢苍诓欢贤晟?,对征拆领域更是明确规定,该有的程序必须有,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坚决打击,所以拆迁户们再遇到违法征收不用担心,法律是我们最好的保护伞。
这样的拆迁方式2020年坚决禁止
没有任何告知
我们很多文章中提到,拆迁初期判断对方是否违法,从最简单的公告文件中就能分辨,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管是什么项目的征收,需要对百姓房屋进行拆迁的,都需要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对应的公告,附带相关审批等手续,特别是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告知百姓每个环节出现问题后的救济方式,如果你的拆迁没有任何公告或者缺少公告、文件的,你有权利拒绝,并通过法律解决。
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拆过程中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我们遇到那些没有谈过安置补偿问题、没有谈妥安置补偿问题又或者没有收到补偿就让搬迁的,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这样的拆迁方式,我们应该拒绝,这是有法可依的。
暴力拆迁
很多地方的拆迁方为了实现快速拆迁或者早日达到营利目的,在很多工作没有做的情况下就开始让拆迁户搬离,这种情况下拆迁户都会奋力抵抗,此时矛盾点被激发,拆迁户选择按兵不动,拆迁方火急火燎的进行暴力拆迁,只要能把房屋拆掉可以不择手段,这是法律坚决打击的。
突击强拆
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出现强拆行为,如果碰到强拆一定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逼签行为
最常见的逼签行为就是断水断电,这是最简单也最管用的方法之一,除此之外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逼签行为法律都是不允许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或者单位都不能通过停止供电、水、燃气、路等逼迫方式让拆迁户签字,总之只要是逼签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放纵这种行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还击。
不管对方是否使用套路、使用什么手段,只要我们自己足够强大,即使对方有千变万化我们也能从容应对,所以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遇到问题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是重中之重,生活即是如此,只有不断给自己充电,才能潇洒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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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重要的,没有了土地对于农村朋友们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要吃啥,要挣啥。对此,律师提醒广大农村朋友们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知道这几种情况下是不能强行收回承包地的。
相应号召保家卫国,农村的小伙子应征入伍的可不在少数。按照规定,解放军、武警等现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士官,村里不能以土地常年闲置为理由收回他们的承包地。
农村户口的服刑人员只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所以村里也不能以此为由就收回其承包地。
凡事不能一刀切,犯过错误就永世不得抬头,而且这也是人家应该得到的权益。
这种情况是可以协商的,法律上是允许农民全家搬到城镇定居的,只要还是农村户口就具有土地承包权,只要没有出具书面协议自动放弃土地经营权,村里就不能自主强行回收其承包地。
而且国家三令五申指出,不得以退出土地、宅基地为进城的前提,有组织为你撑腰你怕啥!
农村子女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情况,学生常年住校,但是村里不能因此收回该人的承包地。
这个情况是比较多见的,上学迁出户口,毕业以后发现地没了,这也是违规的表现。
这个问题分三种情况:1、结婚以后,农村女方户口迁到男方处落户;2、离婚;3、丧偶。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依照确保在一处有承包地的规则,只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居住处不能强行回收其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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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就说,拆迁方说了,只能补偿房子,而且一个人只给补40平米,你家虽然有500平米,但就3口人,只能补120平米,多出的部分,只能按300元一平补偿钱……
至于拆迁方用多少种理由降低你的补偿,办案多年见识过很多手段,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你要记住一个原则:不能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平,并且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但是该如何落到实处?
很多拆迁户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即使明白这条原则,但是苦于不能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而陷入被动。
那么征地拆迁中的这条基本原则在法律中有具体条文进行保障吗?
一、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有义务进行补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二、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必须得到保障,不能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准。各地政府均需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比如《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就规定了征收房屋如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上浮20%-30%。
要么补偿钱要么补偿房,并且不能因为你要拆迁,就让我家破人亡。
不符合这个标准的补偿都是不合理的,你都有权拒绝签字,不合理的补偿往往都是违法违规征收。
对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切记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想要再维权就十分困难。
同时如果遇到强拆逼拆,被拆迁人要保持冷静,保存好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材料,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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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拆迁方总是想方设法的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以政策规定为由,以拆违促拆迁,或是直接断水断电逼拆等等。被拆迁人往往因此苦不堪言,而“拆迁后生活水平有可能下降”更是令人忧心。
不管拆迁方的做法有多么的不近人情,总之,你要记住一个拆迁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不能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平,并且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但是该如何落到实处?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的表现都是略微模糊的,拆迁户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即使明白这条原则,但是苦于不能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而陷入被动。
那么征地拆迁中的这条基本原则在法律中有具体条文进行保障吗?
一、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有义务进行补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二、对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必须得到保障,不能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准。各地政府均需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比如《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就规定了征收房屋如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上浮20%-30%。
要么补偿钱要么补偿房,并且不能因为你要拆迁,就让我流离失所。
不符合这个标准、原则的补偿都是不合理的,你都有权拒绝签字,不合理的补偿往往都是违法违规征收。
对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切记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想要再维权就十分困难。
同时如果遇到强拆逼拆,被拆迁人要保持冷静,保存好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材料,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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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对所采集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价,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非法的:
现场房屋价值检查报告还没有被征收方的认可,这样做出的补偿或判决决定的征收将被撤销。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依法评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根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或征收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否则,征收补偿方案将因其对被征收人的不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其周围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
在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即使有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报告,但现场勘查报告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盖章或签名,这样使住房估值报告不能作为赔偿房屋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基础,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党的评估报告的征用的决定,将因缺乏事实被撤销。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违法的:
征收和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如果没有协商完成,则另有方法。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先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发布公告,说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然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就属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错误确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租房经营者、经适房的承租人、公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应符合各地有关规定。
3、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违法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或者货币补偿。房屋征收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有效协议的,只能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它规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补偿应包括两个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当补偿协议仅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但被诉补偿决定是以货币补偿为补偿方式,这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4、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经督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这里提示一下,是必须要有公示催告的程序的,而且要注明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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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自行对抗”,这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通常表现为几位甚至数十个被征收人聚集在一起,与征收方正面对抗,以期阻止政府的征收行为。
首先,不可否认这种自行对抗是有一定作用的,尤其是在征地拆迁的前期的守地守房上。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千奇百怪的招数,其中,变相强拆就十分普遍,如偷拆、误拆、帮拆等等。在变相强拆中,征收方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借助于他方来实行,且一早就为自己想好了开脱的理由。一旦房子、地没了,被征收人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筹码。此时,私力救济来守地守房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时刻做到家中留人,夜晚巡视,最好能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彼此照看。
私力救济往往能让征收方看到被征收人的决心,征收方会稍微有所收敛,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能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抵挡住征收方的攻势,也是在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
但是,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维权的,务必要掌握好度。法律禁止不可为,被征收人无论何时都切记不要盲目地暴力抵抗,否则造成人员伤亡,被征收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是信访,这也是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信赖的方式。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理论上讲,上访是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但实际上,信访能发挥的实际效用又是有限的。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群众的上访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不少地方政府还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对群众上访进行打击和限制。尤其是针对那些“进京上访”的群众,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实施零忍耐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打压,包括雇佣黑社会性质的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截访、拘留等等。
再者,即使有人成功来到北京上访,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几率也很小。因为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本身就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
综上,信访也不失为一种维权方式,但是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它所起到的效用真的是十分有限的。尤其是实践中某些被征收人不注重司法救济,将所有心思都花在上访上,几年过去了,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最后还发现诉讼时效也过了,就这样白白丧失了维权机会,十分可惜。
三是寻求媒体曝光,希望给政府带来舆论压力,从而迫使政府在补偿事项上有所妥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媒体曝光,事情很快就会在网上发酵,影响力十分广,似乎能够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我们不可否认,媒体曝光能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大媒体能带来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但是对一般的被征收人而言要引发媒体关注真的很难。一来,媒体选取新闻素材追求实效性、新颖性、舆论性,对于当事人来说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是关乎生存的大事,但是对于媒体来说可能并没有什么新闻价值,因而不愿报道。二来,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主流媒体当事人够不上,当地媒体不敢报道,小众媒体即使愿意报道也没有多大效果。
况且,我们必须承认,即使通过媒体报道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如果政府部门不买账,我们也无可无奈何。毕竟这也也只是促使事情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因此,小编还是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将媒体曝光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不要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媒体曝光上,因此忽视了谈判、诉讼等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边打边谈”,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实践证明,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要想打好这一仗,将“边打边谈”的策略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被征收人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被征收人最好能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注意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指政府违法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律师辨别。
其次,被征收人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政府违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律师会给您指导,往期文章中也有相关内容,大家也可以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委托一位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
最后,找到政府违法点之后尽快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当我们掌握政府违法点,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后,征收方肯定会想尽各种理由反驳。但是只要手握其违法证据,征收方就赖不掉。等到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慢慢地政府也就有了一定的压力,毕竟政府还要考虑到整个征收项目的进程,考虑到自身的政绩和威望。这时,大多数政府都愿意适当让步,通过律师为桥梁,再次和被征收人进行谈判。
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遇,积极和律师沟通,确定好谈判的技巧和战略,充分发挥主动权,争取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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