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Tue, 08 Sep 2020 17:27:2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征地拆迁】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969.html#respond Tue, 08 Sep 2020 17:27:21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969 一、我房子被强拆快5年了还能起诉吗

拆迁那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快五年的时间,是不受法律?;ち?。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考虑中国目前法治不健全的国情,从实际出发?;ぷ约旱暮戏ㄈㄒ妗5?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遭遇强拆时,被拆迁人应该理智应对,切不可以卵击石,冲动盲目,致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最终得不偿失。因此,面临违法拆迁,应该首先要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切记“维权不违法”,理性平和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切莫“以命相抵”“以暴制暴”! 首先确认此次拆迁的主体是谁,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拆迁的书面依据。然后采用语言方式阻止对方强拆或者拖延时间,切忌采用暴力的方式阻止,以防维权不成反成被告。及时联系律师,及时报警,以防在日后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坚决守房

1应对违法强拆,最基本、最原则性的一点策略便是要坚决守房。根据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律师沟通,随时掌握强拆发生的可能性。当提前预计到强拆可能发生时,务必放下一切其他事情,确保24小时对自己的房屋派出专人盯守,以尽量阻止强拆的发生或在强拆已经发生时保留第一手证据。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危机意识不强,以各种琐碎事情为由未能守房,结果遭遇“偷拆”,为后续的维权及维权中的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坚决报警

1、房屋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私有财产,非经法律授权而以暴力形式破坏人民群众的房屋,是对群众财产权的非法侵害,其本身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因非法强拆群众房屋而获罪的拆迁工作人员不在少数,所以,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2、可能有被拆迁人就问了,警察和政府都是一家的,他们能够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吗?或者说,来拆我房子的就是警察,他们都穿着警服,我报警有什么用?

3、拆迁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当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求助于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と嗣袢褐诘纳撇踩?,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与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博弈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善于运用好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4、再者,这里的报警,更多的意义在于留下证据,为日后追究责任,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做好准备。你不报警,警察可能以不知情为由不管你的案子,但是你报了警,警察不出警或者不立案,那就可能涉及渎职或者行政不作为了。

5、当违法强拆发生时,被拆迁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警方出警制止违法强拆的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务必拨打110报警;

务必多人、多次报警;

对每次报警的时间,警方的出警时间进行记录;

在报警电话中明确讲明自己遭遇的强拆情形和诉求。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这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诉讼造成困难和麻烦。

做好取证工作

违法强拆发生时,往往场面混乱、紧急。但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后,维权的最大阻力便是“证据不足”。接下来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如何在拆迁前和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拆迁前如何保存证据

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保持敏锐的嗅觉,在进行强拆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四至范围,房屋内外的财物进行拍照录像。以备日后拆迁人突然袭击来不及保存能证明房屋及财物的相关证据。

保存好有关自己的房屋相关情况的证件,包括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房屋的现存状况、经营房屋的收入状况、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现存状况等等,可以保留几份副本,甚至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防患未然。

强拆过程中如何固定证据

被拆迁人在得知强拆的事实后,切记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虽然法律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中复杂,在此,拆迁律师呼吁广大利益被侵害的被拆迁人:不要等待、不要退缩、不要观望,行动起来,以法律为剑,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做足心理准备

面对违法强拆,任何被拆迁人都会产生焦虑、恐惧等严重的负面情绪,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然而在当前的拆迁法治环境下,这样的情形恐怕还要存在一段时间。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初就与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对其可能面对的各种复杂、困难情况提前做出预计。当事人首先需要的就是沉着冷静,调整好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赢得合理的补偿创造条件。在恐惧下丧失原则,进而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维权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作为长期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律师,我们同时建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应尽可能在土地被强征,房屋被强拆前,及时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强拆,维权难度加大,维权成本相应提高。

房子拆迁,可能是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是政府实施的,但是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实施,拆迁都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之后,也就是相关部门的批文之后,才可以实施这样的拆迁行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拆迁,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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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http://www.bjznjj.com.cn/41757.html http://www.bjznjj.com.cn/41757.html#respond Wed, 01 Jul 2020 05:26:3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1757 裁判要点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ず退饺死姹U显诜刹忝嫔鲜Ш狻?/p>

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者即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岱⑸ㄖ锉徊鸪暮蠊?,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通常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返谒氖惶酢霸谥葱兄谢蛘咧葱型瓯虾?,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亦说明《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变更属于应予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因之一。

因此建筑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则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要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在此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执行行为共同导致了建筑被拆除,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根本原因。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344号

再审申请人张延伟因诉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颍县政府)、河南省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临颍县住建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5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延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颖县颖河路中段北侧邢庄学校西侧建设养鸡场。本案涉及临颍县政府、临颍县住建委对张延伟涉案养鸡场作出的三个行政行为,即2014年9月10日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4年10月17日临颖县政府作出的临强拆字〔2014〕第015号《临颖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2014年10月18日临颖县政府将张延伟养鸡场拆除的强制拆除行为。关于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延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关于涉案《临颍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漯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延伟诉讼请求,2016年4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行终63号行政判决,驳回张延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延伟邮寄送达了判决书,送达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张延伟在收到该生效判决后未向赔偿义务机关临颖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张延伟于2018年9月25日向临颖县住建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对强制拆除涉案养鸡场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临颍县住建委对于该申请未予处理。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以临颖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吨谢嗣窆埠凸遗獬シā返谄咛豕娑ǎ骸靶姓丶捌涔ぷ魅嗽毙惺剐姓叭ㄇ址腹瘛⒎ㄈ撕推渌橹暮戏ㄈㄒ嬖斐伤鸷Φ?,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了临颖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临颖县政府应当对其违法强制拆除张延伟涉案养鸡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张延伟诉称,临颖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据此,临颍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应对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主张,临颍县住建委的限期拆除决定虽经再审判决予以撤销,但张延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临颖县住建委参与了涉案养鸡场的强制拆除行为,亦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临颖县住建委系涉案养鸡场的强制拆除主体。故张延伟主张临颖县政府和临颖县住建委应对强制拆除其养鸡场的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引起涉案行政赔偿的是基于临颍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临颍县政府。二、关于本案张延伟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临颍县政府提出张延伟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对此问题,生效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了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涉案养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的作出时间是2015年12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张延伟邮寄送达了该判决,张延伟收到该判决后未向赔偿义务机关临颖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现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明显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综上,张延伟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延伟的起诉。

张延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延伟请求赔偿强制拆除养鸡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应从相关强拆行为被生效裁判确认违法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其提起本案相关行政赔偿请求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虽被撤销,但该决定书与养鸡场经济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临颍县住建委不应作为该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法判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

张延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因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引起,导致了临颍县政府的违法实施?!断奁诓鸪龆ㄊ椤泛土衮O卣恐撇鸪叛游把Τ〉男姓形嬖谝蚬叵?,故临颍县住建委和临颖县政府应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虽然临颍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政行为在2015年12月10日被确认违法,但临颍县住建委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8年8月22日才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张延伟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相关期间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其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张延伟基于临颍县住建委和临颍县政府分别作出的两个违法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其一是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其二是临颖县政府强制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该行为被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结合原审裁定理由及张延伟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张延伟的养鸡场被拆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张延伟的养鸡场被拆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ず退饺死姹U显诜刹忝嫔鲜Ш狻?/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返谌奶豕娑ǎ姓匾婪ㄗ鞒鲂姓龆ê?,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者即有义务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以限期拆除决定为基础作出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决定,执行目的是保证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在本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后,按照一般事物发展逻辑,通?;岱⑸ㄖ锉徊鸪暮蠊?,而没有《限期拆除决定书》,通常建筑物不会被拆除,故《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建筑物被拆除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的规定,亦说明《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变更属于应予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筑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行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或超出限期拆除决定范围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或超出部分,对于违法建筑本身一般不予赔偿;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则应当审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据以判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仅从程序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则需要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予以认定处理或对建筑物是否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在此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执行行为共同导致了建筑被拆除,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根本原因。

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理由是涉案养鸡场不属于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即认可了养鸡场的合法性。故不能仅以强制执行行为此前被确认违法就否定《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养鸡场被强制拆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张延伟以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临住建拆字〔2014〕第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为基础,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仅将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强制执行行为认定为原因行为,排除了对损害结果起到实质作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于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当,既可能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行政赔偿,也为部分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开脱责任,应予纠正。

二、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行政管理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确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起的诉讼,又作了“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特殊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亦应适用。在判断是否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作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解释,以切实保障诉权。

本案张延伟于201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临颍县政府拆除张延伟养鸡场的行为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2015)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生效判决)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在此之前,张延伟已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临颍县住建委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有较为紧密的关联性,《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撤销关系到被拆除建筑物本身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张延伟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有理由相信通过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相关行政诉讼有助于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后,张延伟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中继续积极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此期间属于张延伟因正当理由耽误的起诉期限,应予扣除。(2018)豫行再62号行政判决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后,张延伟于2018年11月19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另,因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表明当事人选择了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因此当事人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张延伟基于强制拆除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无需临颍县政府先行处理。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张延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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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行政处?;故切姓恐?? http://www.bjznjj.com.cn/39670.html http://www.bjznjj.com.cn/39670.html#respond Wed, 17 Jun 2020 07:52:53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9670 关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一直充满争议,其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没有定论。不仅行政执法实践不统一,有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制作,有的地方按照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该行政行为;而且司法裁判案例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有的法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下面小编对关于该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的理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4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明确规定属于处罚决定。比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规定作出的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底属于行政处?;故切姓恐疲?/></figure>



<p>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615号行政裁定书指出:限期拆除通知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之后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处罚作出后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限期拆除决定》不是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还有不少类似判决或裁定认定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处罚。</p>



<p>二、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理由</p>



<p>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原因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类型,而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同时,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冻窍绻婊ā酚搿冻鞘泄婊ā芬宦鱿喑?,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p>



<p>小编在办理案件中既遇到过法院认定为行政处罚的情况也遇到过法院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到底是行政处?;故切姓恐拼胧┰诶砺劢缂八痉ㄊ导卸加姓?。但是无论是哪种都应当遵照严格的程序作出。</p>



<p>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要从事实认定、作出主体、程序等方面审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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