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洞迕裎被嶙橹ā吩?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阕橹心哿?、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广东猎德、杨箕成功地采取该方法,其特点是将社会矛盾下移至最基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赋予村民大会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制力保障,通过强制力保障促进了协议拆迁,同时,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具体程序包括:
(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进行土地储备、政府出资还是政府招商、引来开发商出资,均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加上安置房能够抵充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
(2)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建设设计方案,“城中村”区位较为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其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建设设计方案;
(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卷报批,同时,为了防止突击抢建,应当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谋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
(4)确定户代表,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项目,组织村民会议难度较大,一般采取选取户代表的方式,为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
(5)就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三项属于村民重大事宜,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6)选取评估公司,通过选票确定评估公司,无法形成超过半数意见的,采取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公司;
(7)入户丈量,经丈量组签字确认后公告,被征收人签字并非必经程序;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种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在土地征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9)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10)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考虑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通常情况下没有印章,便决定以村民小组长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
(11)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居民或者非本村村民作为被拆迁人,村民会议决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这些被拆迁人当初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农民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鄙蕉废?、太原成功地采取该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的具体程序为:
(1)省级政府批复,土地征为国有;
(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多数拆迁任务;
(3)丈量、评估,依法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面积和数量;
(4)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被征收人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应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适用于不能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工作,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区政府在主导和推进该项工作时很难得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区国土资源分局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以分局名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否则,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笔者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设计如下程序:
(1)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九四年财税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提供足够资金进行旧城改造,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借鸡生蛋,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主体向政府指定的账户打入足额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
(4)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规划执法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私搭滥建、突击抢建,为依法征收营造强制氛围;
(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进行初步修订,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8)发改委进行审查,作出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说明;
(9)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10)规划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11)政府组织征收、公、检、法、司、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
(14)以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起诉期限届满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移送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模式虽进行强制力保障设计,最终能够进入依法强制程序,但是,不宜轻视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科学设计,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补偿安置是和谐拆迁的关键。本文程序设计只是为了解决“满意不满足”现象,对于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手段都无济于事。坚持依法拆迁、公平补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妥善推进拆迁工作。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提供的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三种模式及其程序的全部内容,相信您对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已征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屋主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往往会产生矛盾,最终升级为钉子户,影响拆迁进程,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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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1号公路(南北轴线)工程先行动工段项目及惠河高速惠州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工作。28号,该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听证会在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举行,来自拟征收范围内的29位听证代表、26名旁听人员以及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惠州市 1 号公路即“丰”字交通主框架的南北轴线,主线将规划双向十二车道,设计车速最高可达100公里每小时。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由北向南途径博罗县罗阳镇、惠城区小金口、荔枝城工业区、水口、马安、惠阳区永湖、良井、惠东县白花产业园、大亚湾区霞涌,先后下穿赣深、京九、广汕、厦深铁路。
这次两个建设项目拟依法征收小金口街道白石村、金鸡村、柏岗村、青塘村约1400亩的集体土地,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村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根据就近原则,安置房选址在江北西16号小区,交付时间为2024年12月31号。此外,与过去惠城区多宗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相同,此次房屋征收也有奖励政策,限时搬迁最高奖励30万元。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就安置房的设置、拆迁时间、拆迁顺序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征收部门相关代表表示,接下来将会根据听证会听证代表的诉求和建议,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尽快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优化,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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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三种情况下,对法律的拆迁,无疑是拆迁协议,“整村搬迁改造”这些项目的最不确定的性质。因此,面对拆迁项目的首先要明确它是否实际征收的性质,是不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和负责,是否具有“不搬不行”的行政强制性。
准确辨识项目的法律工作性质是大家可以有效救济自己权利的第一步,切忌拿着征收的法律政策法规去和搞村民自治搬迁的村长“掰扯”,那等于“鸡同鸭讲”。
2、谨防三个“混同”项目运作模式,善于把握权利救济时机。在一些项目中,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交织在一起,程序混杂,法律依据混乱。
在这一点上,被拆迁人民应该抓住机会,在确定他们所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的性质的基础上,朝着在赔偿标准和促进程序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标前进,以避免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可觉察的减损而出现”混乱”。
3、对于先采取协议收购等挨家挨户签协议,后启动征收的“个别征收模式”,以便能够从补偿和安置条件拆迁公平,合理,灵活的满意出发进行选择,不要两眼一闭就直接走到底,协商和谈判以签署协议往往意味着补偿和安置条件尚存相当大的空间,“走到底”的“1:1″有时可能不是最好的结果。
总之,被拆迁人要具备更加灵活、辩证地看待上述数据内容的能力,不要自己认为拆迁项目“不合法”就对其置之不理或者干脆拒绝签约搬迁。在绝大多数这种情况下,合不合法项目管理都会一直不断推进到底,都会对被拆迁人的居住生活方式产生可以直接的影响。明晰相关规定,摆清权责,积极参与协商,坚定社会救济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定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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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洞迕裎被嶙橹ā吩?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阕橹心哿?、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广东猎德、杨箕成功地采取该方法,其特点是将社会矛盾下移至最基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赋予村民大会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制力保障,通过强制力保障促进了协议拆迁,同时,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具体程序包括:
(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进行土地储备、政府出资还是政府招商、引来开发商出资,均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加上安置房能够抵充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
(2)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建设设计方案,“城中村”区位较为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其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建设设计方案;
(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卷报批,同时,为了防止突击抢建,应当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谋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
(4)确定户代表,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项目,组织村民会议难度较大,一般采取选取户代表的方式,为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
(5)就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三项属于村民重大事宜,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6)选取评估公司,通过选票确定评估公司,无法形成超过半数意见的,采取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公司;
(7)入户丈量,经丈量组签字确认后公告,被征收人签字并非必经程序;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种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在土地征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9)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10)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考虑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通常情况下没有印章,便决定以村民小组长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
(11)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居民或者非本村村民作为被拆迁人,村民会议决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这些被拆迁人当初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农民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鄙蕉废亍⑻晒Φ夭扇「梅椒?。该方法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的具体程序为:
(1)省级政府批复,土地征为国有;
(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多数拆迁任务;
(3)丈量、评估,依法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面积和数量;
(4)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被征收人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应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适用于不能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工作,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区政府在主导和推进该项工作时很难得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区国土资源分局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以分局名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否则,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笔者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设计如下程序:
(1)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九四年财税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提供足够资金进行旧城改造,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借鸡生蛋,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主体向政府指定的账户打入足额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
(4)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规划执法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私搭滥建、突击抢建,为依法征收营造强制氛围;
(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进行初步修订,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8)发改委进行审查,作出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说明;
(9)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10)规划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11)政府组织征收、公、检、法、司、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
(14)以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起诉期限届满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移送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模式虽进行强制力保障设计,最终能够进入依法强制程序,但是,不宜轻视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科学设计,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补偿安置是和谐拆迁的关键。本文程序设计只是为了解决“满意不满足”现象,对于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手段都无济于事。坚持依法拆迁、公平补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妥善推进拆迁工作。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提供的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三种模式及其程序的全部内容,相信您对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已征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屋主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往往会产生矛盾,最终升级为钉子户,影响拆迁进程,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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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辈⒆榫硐蛴信既ǖ幕乇ㄅ?。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墩鞯夭钩ァ仓梅桨腹妗纺谌莅ǎ罕徽饔猛恋氐奈恢?、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靶鳌保础靶痰鹘狻保粲诜撬咚辖饩稣?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靶鳌背绦蚣虮懔榛睿缒芄唤饩稣?,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总的来说,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总体归集体所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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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两者不相符,你又不愿意把房屋拆除,或者补偿远远不与房子的实际价值符合,就需要快速行动,你是能够直接阻止拆迁方实施征收行为的。
接下来,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谈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的区别以及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应该注意的要点。
征收程序混用违法应该被撤销
这则案例是在去年刚刚发生的,热乎劲儿还没过。老刘一家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的城中村,,夏津县政府在经过行政机关常务会议讨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之后,于2017年3月6日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进行公告,决定对包括老刘房子在内的城中村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形式进行征收。
这个征收决定涉及到的对象除了包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还包括征收范围内相邻西关居委会和老刘一家所在的北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
让当地人盼望很长时间的拆迁终于来了,许多人家早早地就把拆迁奖励拿到手了,把拆迁协议签完之后就从房子里搬了出去??墒?,老刘一家的拆迁补偿却由于同老刘的预期相差太多迟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到后来拆迁奖励越来越少,情况就变得更尴尬了。
而且,老刘是个一根筋的人,他发现这次拆迁是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拆迁方只遵循了征收相应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而倘若对西关居委会和北关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程序违法的状况肯定会出现??醋判矶嗔诰拥姆孔佣伎樟耍鹎ǘ惫ぷ饕部焱瓿芍?。老刘耐不住性子了,他决定起诉夏津县政府,要求法院把房屋征收决定撤销。
实际上,老刘也确实把夏津县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大漏洞给找出来了。被告虽然在法庭上说自己各种手续都完备,但是对老刘所指的西关居委会和北关居委会集体土地的征收,却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把证据提供出来,也没有提交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组织实施和公告的有关证据。
法院也因此认定,夏津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直接从宏观的角度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所以其所作的征收行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应该进行撤销。
相信法院判决读到了这里,大家可能已经替老刘松了一口气??墒鞘率当暇故强凸鄞嬖诘?,法院也要把各种社会平衡考虑进去。出于许多人利益的考虑,法院不能不从整体的利益着想。法院同样需要把这个项目中的大多数被拆迁人考虑进去。
按照现实情况,夏津县政府的上述征收行为涉及到的被征收人共1400余户,现如今已经完成拆迁的大约1300户。虽然老刘还没有被拆除房屋,但由于该征收行为牵扯到旧城改造,人数众多,范围较大,且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倘若撤销的话会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因此法院的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行为违反法律但不应该把该行为撤销。
国有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同
“城中村”旧城改造中涉及的征收补偿问题非常复杂,这种类型的片区当中除了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之外,还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大家要知道,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所适用的法律和征收程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拆迁方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都属于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为土地性质的差异,导致房屋拆迁的原因、实施的部门、批准的部门、适用的法律、强制执行的程序都存在差异。而让许多被拆迁人都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两者所得到的补偿款也具有很大的差别。
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是以房屋评估的价值为参照的,而评估价值一定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除了需要考虑房屋面积、构造、修建的时间外,还需要考虑房屋所在的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因为后者会对房屋价值产生极大的影响。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含房屋本身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通过只以重置成本为标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比,其能够得到的补偿数额要更低一些。
在用老刘的个案给大家普及法律的同时,还应该告知大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小编提醒大家,当遇到类似的拆迁情况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促使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选择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预防,减少违法征收行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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