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洞迕裎被嶙橹ā吩?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层组织有凝聚力、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广东猎德、杨箕成功地采取该方法,其特点是将社会矛盾下移至最基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赋予村民大会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制力保障,通过强制力保障促进了协议拆迁,同时,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具体程序包括:
(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进行土地储备、政府出资还是政府招商、引来开发商出资,均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加上安置房能够抵充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
(2)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建设设计方案,“城中村”区位较为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其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建设设计方案;
(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卷报批,同时,为了防止突击抢建,应当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谋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
(4)确定户代表,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项目,组织村民会议难度较大,一般采取选取户代表的方式,为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
(5)就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三项属于村民重大事宜,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6)选取评估公司,通过选票确定评估公司,无法形成超过半数意见的,采取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公司;
(7)入户丈量,经丈量组签字确认后公告,被征收人签字并非必经程序;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种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在土地征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9)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10)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考虑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通常情况下没有印章,便决定以村民小组长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
(11)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居民或者非本村村民作为被拆迁人,村民会议决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这些被拆迁人当初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农民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东莘县、太原成功地采取该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较高?!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芭┐寮逋恋匦姓讣舾晌侍獾墓娑ā返谑奶豕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的具体程序为:
(1)省级政府批复,土地征为国有;
(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多数拆迁任务;
(3)丈量、评估,依法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面积和数量;
(4)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被征收人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应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适用于不能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工作,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区政府在主导和推进该项工作时很难得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区国土资源分局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以分局名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否则,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笔者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设计如下程序:
(1)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九四年财税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提供足够资金进行旧城改造,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借鸡生蛋,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主体向政府指定的账户打入足额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
(4)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规划执法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私搭滥建、突击抢建,为依法征收营造强制氛围;
(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进行初步修订,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8)发改委进行审查,作出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说明;
(9)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10)规划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11)政府组织征收、公、检、法、司、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
(14)以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起诉期限届满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移送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模式虽进行强制力保障设计,最终能够进入依法强制程序,但是,不宜轻视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科学设计,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补偿安置是和谐拆迁的关键。本文程序设计只是为了解决“满意不满足”现象,对于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手段都无济于事。坚持依法拆迁、公平补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妥善推进拆迁工作。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提供的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三种模式及其程序的全部内容,相信您对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已征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屋主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往往会产生矛盾,最终升级为钉子户,影响拆迁进程,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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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さ笔氯撕戏ㄈ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产权调换、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征用村民小组土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该村民小组,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征用镇、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该镇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土地,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七)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人员;
(八)本区农业人口在本区范围内户口互迁的,在户口迁出后,该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且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迁入地又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耕地数量÷该组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
该组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该组征地前耕地面积÷该组征地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耕地的地类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五个地类,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可按实有耕地计算。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征用土地面积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测量为准;征地前耕地面积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准,如集体土地证暂未发放,以土地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的个人分配额,人均土地超过2亩的,按2亩的标准计算;不足1亩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补足到1亩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和承担农业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已进入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四)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口互迁的,迁出地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迁入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九条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区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一条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实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拆自建三种。
货币补偿按区位划定补偿标准。
线状工程、点状工程等不具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条件的,可实行自拆自建。
实行自拆自建的,需经过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中建筑面积最大的为依据,测量确认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其证建筑面积最大数。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但其建筑面积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240㎡以下的(含240㎡),拆迁补偿按房屋重置价、购房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超过240㎡部分按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的辅助用房按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中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部分,另按重置价增加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不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营业用房按区位补偿价和2倍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按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辅助用房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营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营业(商业)用途为准。
(二)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其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它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240㎡以下的(含240㎡),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被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超过240㎡的部分按住宅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 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按大套(约120㎡)、中套(约90㎡)、小套(约60㎡)的套型由被拆迁人自行组合;
(三)因套型原因,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套型:
1、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60㎡套型购买;
2、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小于或等于9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90㎡套型购买;
3、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小于或等于12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20㎡购买;
4、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小于或等于15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50㎡购买;
5、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小于或等于18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80㎡购买;
6、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小于或等于21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10㎡购买;
7、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10㎡,小于或等于24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40㎡购买。
(四) 产权调换房楼层的确定,采取抽签方式分配;
(五) 产权调换房楼层差价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至产权调换房分配时一并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 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二) 辅助用房;
(三) 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只实行一处产权调换,其它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产权调换房用地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0%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用房及连家店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中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部分按原房补偿款另增加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135㎡,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70㎡,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实行货币拆迁的,被拆迁人在本区需购买房屋的,由本人携带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存款凭证和登记的购房合同,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其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额部分免缴契税,差额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第四十条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制定公布,产权调换房价格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是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其他权利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辅助用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按本办法执行。原《江宁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江宁政发[2000]340号文)、《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宁政办发[1996]39号)、《华科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江宁政发[2003]113号)、《“百胜”麒麟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江宁政发[1996]97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及规定的相关知识,在江宁区如果遇到了征地拆迁的问题,政府需要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安置以及补偿被征地拆迁者或者单位,保证人民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在拆迁的过程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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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拆迁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是真的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国有是使用权的征收,在适用法律上,集体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补偿上集体按照建筑成本价,国有按照市场价,补偿区别很大还有很多的区别。
二、集体土地房子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1、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还需要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2、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4、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
5、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三、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怎么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综上所述,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拿到的土地证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修路搭桥,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房子拆迁后会拿到一定的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在房屋拆迁款上,按照集体土地登记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重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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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以当地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并且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大致分为三种,最为常见的就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方面货币补偿的方式换算较为便捷,比较简洁明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政府的政策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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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民自治协议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洞迕裎被嶙橹ā吩?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层组织有凝聚力、群众呼声较高、容易形成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新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该种方法实行村民自治协议拆迁。广东猎德、杨箕成功地采取该方法,其特点是将社会矛盾下移至最基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赋予村民大会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制力保障,通过强制力保障促进了协议拆迁,同时,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具体程序包括:
(1)落实补偿资金,无论进行土地储备、政府出资还是政府招商、引来开发商出资,均需要落实补偿资金,所需资金加上安置房能够抵充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
(2)制订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建设设计方案,“城中村”区位较为优越,被征收村民普遍希望回迁,其自然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和改造建设设计方案;
(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组卷报批,同时,为了防止突击抢建,应当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提前谋划,为依法强制奠定基础;
(4)确定户代表,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项目,组织村民会议难度较大,一般采取选取户代表的方式,为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奠定基础;
(5)就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授权村民小组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三项属于村民重大事宜,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6)选取评估公司,通过选票确定评估公司,无法形成超过半数意见的,采取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公司;
(7)入户丈量,经丈量组签字确认后公告,被征收人签字并非必经程序;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种程序对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在土地征为国有之前签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9)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10)村民小组长向法院起诉“钉子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考虑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通常情况下没有印章,便决定以村民小组长名义代替村民小组作为原告;
(11)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居民或者非本村村民作为被拆迁人,村民会议决议对其没有约束力,这些被拆迁人当初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农民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按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针对“钉子户”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许多“城中村”改造项目绝大部分已经拆迁,遗留少许“钉子户”漫天要价、满意不满足,再补签村民会议决议较为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鄙蕉废亍⑻晒Φ夭扇「梅椒?。该方法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较高?!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芭┐寮逋恋匦姓讣舾晌侍獾墓娑ā返谑奶豕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方法的具体程序为:
(1)省级政府批复,土地征为国有;
(2)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大多数拆迁任务;
(3)丈量、评估,依法确认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面积和数量;
(4)国土资源局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被征收人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应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钉子户”做出补偿决定。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现状,选择合适的模式和程序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适用于不能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征收后房屋拆迁工作,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区政府在主导和推进该项工作时很难得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区国土资源分局并非法人单位,不能以分局名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否则,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笔者结合“城中村”改造实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设计如下程序:
(1)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投资框架协议》,九四年财税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提供足够资金进行旧城改造,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借鸡生蛋,根据投资框架协议,投资主体向政府指定的账户打入足额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
(2)采取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票决过半或者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3)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组织勘察丈量,委托评估公司准备评估材料;
(4)征收部门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规划执法部门加大违法建筑执法力度,遏制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骗取补偿私搭滥建、突击抢建,为依法征收营造强制氛围;
(6)《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把关进行初步修订,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8)发改委进行审查,作出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说明;
(9)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
(10)规划局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
(11)政府组织征收、公、检、法、司、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征收部门负责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部门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公告,在此基础上修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
(14)以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15)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
(16)期满不能达成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17)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征收部门应诉,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8)起诉期限届满的,政府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19)无论是诉讼执行还是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裁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移送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模式虽进行强制力保障设计,最终能够进入依法强制程序,但是,不宜轻视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科学设计,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补偿安置是和谐拆迁的关键。本文程序设计只是为了解决“满意不满足”现象,对于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手段都无济于事。坚持依法拆迁、公平补偿、正当程序、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妥善推进拆迁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三种模式及其程序的全部内容,相信您对已征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已征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由于屋主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往往会产生矛盾,最终升级为钉子户,影响拆迁进程,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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