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http://www.bjznjj.com.cn 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Wed, 19 Aug 2020 07:15:44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9 【农村拆迁】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 http://www.bjznjj.com.cn/47438.html#respond Wed, 19 Aug 2020 07:15:40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47438 在农村的征地补偿的过程当中,发生纠纷是谁都不想看到的,可是如果发生了相关纠纷的话,要如何解决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钡谖迨豕娑ǎ骸叭魏巫橹透鋈饲趾Τ邪降?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钡谖迨豕娑ǎ骸暗笔氯艘环讲宦男泻贤逦窕蛘呗男幸逦癫环显级ǖ模Φ币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贤ā返墓娑ǔ械Nピ荚鹑?。”

  二、征地补偿维权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梢允欠ㄈ艘部梢允亲匀蝗?。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三、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吨谢嗣窆埠凸坛蟹ā返谒奶醯诠娑ǎ骸案鋈顺邪Φ玫母鋈耸找妫勒辗晒娑坛?。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婕芭┐逋恋爻邪婪装讣视梅晌侍獾慕馐汀返诙奶豕娑ǎ骸?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币虼?,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的全部内容。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虽然都多种处理方法,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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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什么?有什么关系? http://www.bjznjj.com.cn/36764.html http://www.bjznjj.com.cn/36764.html#respond Thu, 04 Jun 2020 06:20:04 +0000 http://www.bjznjj.com.cn/?p=36764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由本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法律还列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团体拥有的四个土地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是不正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什么?有什么关系?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社运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地区,农民自愿团结起来,将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农场动物)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集体劳动,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尽力按工作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法人,不同于社会团体,不同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行政组织、管理组织,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什么?有什么关系?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开始是说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公布。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权为基础,土地、养殖动物、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后,农业经营形式向单一家庭模式转变,集体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在人民公社时代,以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谎灾?、生产队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已进入只能被怀旧的状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什么?有什么关系?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这种变化,1982年宪法提出了两项??主要规定:第一,在公社层面。规定前政府制度和人民公社经济联盟应转变为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分离制度,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当中国基本完成从社会向农村的转变时,农村合作农业合作组织尚未建立,因为国内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再有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个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根据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建立了自然村,在村里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

(三)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管理。

虽然如此,但法律仍然承认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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