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房屋拆迁势必影响到众多居民、单位、经营租户的利益。拆迁公告一经发布,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杉?,拆迁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圣湖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不满的话,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被强制拆迁如何处理?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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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非诉讼强制执行申请人资格
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非诉讼执行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一般来说,在住房实践中,除由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还可以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
如果在征用补偿协议达成之后,被征收者没有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搬迁的,则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执行的被申请人是不履行搬迁义务的被征收人
申请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非诉的被征行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称为申请执行的搬迁义务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并不是同一个人,这就产生了搬迁义务主体和所有权人的分离。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商户的,那么这两者都是被申请执行人
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征收补偿的决定或者协议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当在搬迁前予以补偿,补偿是搬迁的前提条件,前面文章也多次提到,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一定的期限。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搬迁的合法性以及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的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10天内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房地产的实现是受不动产所在地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辖权。
最后,希望各位被拆迁人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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