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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警惕! 地方政府、县、乡政府或已成征地拆迁中违法的主体!
一、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是谁? 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二、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一)乡(镇)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否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 而乡(镇)政府,并不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因此,若其对土地进行征收,则属于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其若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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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千万别小看听证会,里面可是隐藏着补偿机会喲
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小编:“听证程序到底是做什么用的?听证可以为我们提高补偿么?怎样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律师提示大家作为被拆迁人,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机会还是很重要的,如果能够用好这两次机会,可以为维护合法权益起到相应的作用。 第一: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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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后再补发补偿款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
在征地拆迁中,面对不愿签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有些征收方为了提高拆迁效率会不走法律程序,而是直接一拆了之,自以为只要事后把补偿款发了,无论被征收人是否认可都不违法。事实当真如此吗?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加快城乡建设对周边农村进行征地拆迁。刘某的房屋所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9年2月,征收方要求刘某限期交出土地。但由于补偿标准问题未达成补偿协议,刘某也没有按期拆房。征收方遂于2019年5月组织了强拆,并将原定数额的补偿款交给了刘某。 本就是对补偿不满意才不签字,这样一来和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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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协议未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等信息,不具有现实履行的可能
国家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01、案情简介 齐某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的一个企业主,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厂房。加区政府于2000年违法征收并强拆其厂房,一直未给予其合理、全面的补偿安置。齐某曾与加格达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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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属于合法权益范畴
【裁判要点】 当事人据以主张损失的厂房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其提供的政府以及有关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非法定的、有效的土地房屋产权凭证,不能据此认定厂房已转化为合法的建筑物。故当事人主张其厂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标准予以赔偿,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难以支持。但是,从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确认函、产权证明等证据材料看,被拆除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的许可,也得到了政府镇国土所等单位或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对此,当事人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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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最高法院案例: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裁判要点】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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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拆除通知》】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通知》没有依据时可能是违法了
案情讲解: 孙某在某县某乡某社区的农民创业园修建有7号车间厂房。 2017年9月22日,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并向孙某送达,认定孙某的上述房屋改变了原设施农业用地及原有设施用途,责令孙某于2017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孙某认为自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孙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某乡政府作出《拆除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超越自身职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乡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 但某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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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评估】被征收人可以借房产评估中常见的违法现象展开维权
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如何计算?房产评估报告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在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作出的报告明显不公平,但拆迁方执意要以此为依据确定补偿价格,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 遭遇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情况,拆迁户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如果评估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现象,拆迁户也可以直接推翻评估结论,据此推翻拆迁方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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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补偿】一说拆迁就认定房子是违建,要个补偿就这么难吗?
拆迁与拆违:打断骨头连着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将拆迁与拆违二者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其一,拆违是一项常态化工作,而非一定要等到拆迁时一并解决的问题。对违建的查处,事实上从违建被擅自修建时就应当已经开始了。 如果“在施违建”不具有存续和发展空间,“存量违建”也就自然失去了搅局拆迁的可能性。也正因此,《条例》第24条在一开始就强调了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处置“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时常被提及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指地方政府对违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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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背后所隐藏的陷阱您可得当心啦~别犯傻
到底是不是棚户区,谁说了算? 在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改善其居住条件,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这一利民工程。但是好的政策之下却伴随着不那么好的执行。正如小编之前提到的拆迁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利益使人着魔,实践中有人打着改造棚户区的幌子规避法律相关规定就是最好的例子。小编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律师,为什么我的房子新建不久,却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棚户区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中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