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渡费是指拆迁过渡安置费,是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般而言,需要进行拆迁的地区,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故而当地的拆迁过渡费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比如,一般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你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6*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3*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6*原房屋面积。一直给到房屋安置结束,这是拆迁过渡费的一种计算方法,具体的补偿数额就得看各地政府的具体安排。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是要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在此基础之上再讨论过渡费问题,故而面对现实生活之中的拆迁实际情况,小编在此建议广大的朋友们,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最好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或者寻求律师的有偿帮助,一般律师会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进而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最后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为相关的拆迁户们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过渡费赔偿标准的全部内容,拆迁的事情每天都在我国的土地上发生,关于拆迁费,拆迁过渡费赔偿标准的计算 的话题小编觉得还会讨论很长时间,但是不管事情如何发展大家都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注意保障自己在每一个阶段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小编进行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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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け徽鞯嘏┟竦暮戏ㄈㄒ妫?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p>
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に呛戏ǖ娜ㄒ?。
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っ恳桓?span id="1qpgxloo" class="wpcom_tag_link">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2)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3)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4)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づ┟竦睦妫杂谂┟裼欣囊蛩厥欠?。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瓶梢苑治礁霾糠?,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睢⒃鹆钔V刮シ辈榛蛘呶シ尚形?、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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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批文包含哪些文件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4、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征地公告。
二、如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
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般政府的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理应有这些信息。
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
一般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大,很多的信息都要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拆迁户可以在政府网站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形式来获得征地相关的批文。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基本的权利。
三、如何判断征地批文是否合法?
第一,审查征地批文是否过期失效。
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文件经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可知,批准转用农用地后,满两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查看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で枰加没九┨锿?,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第三,谨防“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
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审批的征地面积和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锻恋毓芾矸ā返谄呤跸晗腹娑硕杂凇拔磁日肌被颉吧倥嗾肌钡姆稍鹑危杂谖淳蓟蛘卟扇∑燮侄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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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调整、勘定或者对土地征用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这些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进行确认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满意,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的裁决行为。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法律规定最终裁决权交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将行政诉讼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内容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的将征地批复认定为了最终裁决行为,有的将征地批复纳入进了内部行政行为,但均认为征地批复行为不应包括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征地批复不可诉。
【案情简介】
小编在2016年代理的兴安街道某居民委员会的李某同安丘市人民政府在法庭上打起了官司。民告官的事大家都已经见惯不怪了,但是李某所告的内容却引起了政府和所有被拆迁人的关注,李某对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收购安丘市兴安街道某居民委员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以下简称159号批复)进行了起诉。原告李某认为由安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159号批复,对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进行了侵犯,请求法院将该批复撤销。
为了能使读者对本案有更好的理解,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案情,内容如下:
1.某居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在199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户口由农村转为了城镇,土地也就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替政府收归成了国有。在土地的性质转为国有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没有通过有偿的方式将土地收回并进行储备,土地仍然一直由居委会管理使用;
2.某居委会在2014年4月10日向安丘市国土局提出了申请,请求国土局收回居委会面积为X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并将土地重新重置,街道办还在居委会的申请书上加盖了公章;
3.安丘市国土局在2014年9月26日与居委会就土地收回及土地补偿费等事宜在《收回土地协议书》上签了字。
4.安丘市国土局在2014年10月13日向安丘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某居委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政府对收购居委会的国有建设用地这件事进行批准,将收购的土地交由了安丘市土地储备中心并依照法律对土地进行了出让;
5.安丘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10月13日对被诉159号作出了批复,对收购居委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予了批准。安丘市国土局同居委会先要签订《收购土地协议书》,并支付给居委会收购土地的补偿款,之后再向居委会拨付相关款项。
6.安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了包括原告房屋占用土地在内的数平方米土地;
7.原告李某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了由市政府作出的159号批复。原告认为159号批复对其合法利益进行了侵犯,因此将159号批复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159号批复对收购土地进行批准的行为是在履行其行政职责,且安丘市国土局也已经根据该批复同居委会签订了收购土地的协议,整个收购土地的过程也是有偿的,该批复对外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原告对该批复不满意,可将诉讼提起,依照法律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被告提出了被起诉的159号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本案所牵扯到的批复并不是一般、严格意义上的征地批复,案件中土地的性质早已由集体转为国有,只是还通过居委会来对土地进行代管,然后再由人民政府对回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批复。但对于征地批复能否可诉的问题,本案为我们提供了能够借鉴的角度。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征地批准文件仍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了使怎样的行政行为能够起诉的难题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予了排除式的说明,我们能够发现征地批复文件并不在被排除的行列之中,也就是说,征地批复文件是具有行政可诉性的。
另外,不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复议法都是允许被征收人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作为上级批准文件的类型之一,征地批复文件自然是具有行政可诉性的。
其次,从法理方面来看,征地批复并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法院认为,征地批复文件属于内部文件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原因有两个,一是该文件是政府体制内下级就某个问题向上级进行请示,而上级根据下级的请示而作出的批示。这种批示是属于政府机关内部的文件;二是该文件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地方政府将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才能够开始征地行为。
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行政行为起作用的地方是行政机构内部,对外界不会产生直接影响,而外部行政行为则恰恰相反,会对行政机关外部群体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现如今,只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任免、奖励行为,才是理论界公认的内部行政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不满意,是不能将诉讼提起的,只能通过向内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方式来处理。所以,判断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是内部行政行为时,只需要看它是不是会对外界产生影响就可以了。
我们能够发现征地批复文件的确会影响到外界,并不包括在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征地批复,都处理的是有关土地上的行政机关外部的事。由于征地批复行为的存在,土地的性质由集体变成了国有。所以,有些法院说征地批复文件属于内部行为,对外界没有影响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法律条文上说,还是从法理上来说,征地批复文件的可诉性都是没有争议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司法机关故意把该征地批复文件所牵扯到的行政行为定性为内部行为而对此类诉讼不予受理。对于这种问题,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会竭尽全力的站在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角度同法院展开多次辩论,我们相信征地批复不可诉的现象总有一天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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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公布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了对于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应当及时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众所周知,征地批文、征收公告、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等是贯穿整个征地拆迁流程中重要的几个文件。那么,什么样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呢?
今天,为方便大家理解,作者将列举说明,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为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的解析,下篇为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协议的解析。
目录
一、征地批文
二、征收公告
三、评估报告
四、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集体土地涉及到农民的重要利益,因此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为“征地批文”——没有这份文件就意味着此次征收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占地,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农民误认为征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说了算。实际上,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1、查询方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2)各地方自然资源厅网站,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2、内容:批准文号、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
3、有效期: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1、批准面积。不少征地案件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也就是征地批文所批准的面积小于实际征地的面积。因此,征地农民在看到征地批文时,需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吻合,如果存在多占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2、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征地批文的“保质期”一般是2年,在实践中有些地区在开始征地以后,连续多年对征地地块进行限制,且并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导致征地文件失效。这种地方上拿着早已失效的征地批文、继续实施征收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进一步重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收公告对于被征收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必须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征收土地的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梢运担魇辗绞欠衤男姓魇胀恋毓娴姆ǘㄒ逦裰苯佑跋毂徽魇杖四芊窕竦煤侠淼牟钩?,同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产生实质影响。
征收公告是征收程序的必经环节,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1、主体: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征收方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有的甚至未进行公告,这些情况均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作者提醒您: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主体:
根据2020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以上是对拆迁实践中的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的解析,建议收藏!可以说,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构成了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基础,也正是基于这两份文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需要格外重视征地批文和公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以上的图例进行初步判断,如果发现征收文件中的违法点,须及时咨询律师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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